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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抓野兔被刑拘和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对比两件事,你怎么看?
野兔,野生动物,法律男子抓野兔被刑拘和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对比两件事,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南京市江宁区一男子因捕杀三只野兔被抓。28日,南京江宁警方根据相关情况回应此事件:经有关单位鉴定刘某狩猎“野兔”属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三有”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架设点击工具对群众安全造成隐患,目前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你如何看待男子这一行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多事情不能细想,不能对比,不能喊冤,这是现实的社会。
28日,南京江宁警方根据相关情况回应此事件:经有关单位鉴定刘某狩猎"野兔"属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三有”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架设点击工具对群众安全造成隐患,目前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有理有据,如何反驳?
此人抓野兔,大学生掏鸟蛋,记得还有一个河南人扯兰草等等都触犯了刑律。而这些人我也可以大胆推测一下,这些人绝对不会在受处罚之前懂的野兔、鸟蛋、兰草竟然触犯了刑罚。如果他们知道的话,那就是一个有产业链的捕杀野生动物的犯罪团伙所为,个人的临时做法,顶多是一时兴起。
对于他们的一时兴起的犯罪行为来说,我个人建议要加大宣传力度:
比方现在我国的八项规定、反腐除贪、扫黑除恶,这些工作都做了大力宣传,层层传达学习,给足戴罪立功的机会,有的失足者通过教育,还有重新启用的机会。
所以,如果让所有的人知道哪些东西不能碰,或许这些行为就会少很多很多。而且,一只野兔、一颗鸟蛋、一株兰草虽然弥足珍贵,但是这些都是活物,既然是活物就有繁衍生息的机会。假如咱们不通过刑法去处分那些不懂的人,而是限定他们采取补救措施,是不是更有人情味一点?是不是更加能够让人拥护?
老龚说势,不违心说假话:
个人觉得这事可大可小,如果该兔子品种还有相当数量,如果该鸟类还在繁衍,如果兰草还可以栽种,只要态度好,愿意补救,也可以让他们在以后的行动中成为爱护野生动植物的志愿者,这样使得又增加了保护大自然的力量了。
就跟那些失足贪官一样,只要通过教育愿意改邪归正,还是有人被重新启用了。
治病的目的是为了救人,爱护大自然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反腐是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殊途同归,我想应该重在治,而不是重在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男子抓野兔这件事,南京江宁警方的公告讲的非常清楚了,从法律角度讲,不存在疑问。
非法狩猎罪,主要惩罚的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捕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侧重点在手段上,而2015年的河南辉县的大学生掏鸟案,涉嫌的具体罪名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侧重点在保护的目标上,也就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两个罪名在《刑法》中虽然都在第二百四十一条,但是条款不同,内容也是不同的。
我个人当了警察之后,对这句话深有体会——做正确的事,把事做正确——也正是为了保障这一点,需要法律惩罚那些做错的事和错误的做事方法,这二者是目的和手段的有机统一,不可分裂,舆论上很多人同情河南的大学生和南京的农民,根源都在于他们对于要么对错误的事缺乏认识,要么对错误的手段缺乏认识,在南京案中我们看到的观点就是,打几只野兔而已,却忽视了使用电网这个行为才是被惩罚的重点,而在河南案中我们看到,观点倾向于侧重于掏鸟窝这种和儿童嬉戏相仿的行为,却忽视其捕捉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认识上的误差不可避免带来观念上的错误,也正是错误的观念,导致了各种猜疑。
我们看到在舆论上为掏鸟大学生和打野兔农民叫屈者,都是从情感角度出发,而非从法律和证据出发,比如说掏鸟大学生案中,其掏鸟窝的目的是为了贩卖,可见其明知所捕鸟类的价值,故其贩卖牟利的企图的明确的,而在打野兔案中,野兔本身确实算不上有多值钱,要不是使用危险性巨大的电网,也确实上升不到刑罚层面,但是使用电网的危害性本身就已经非常严重了,喊冤者却避而不谈。
我个人是非常赞成对于法律问题多提意见的,但是提意见也有门槛,要建立在理解立法意义,了解案情,理解证据的情况下,而不是一厢情愿的自说自话,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公认规则,每个人都必须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否则就容易走上偏激极端的道路,最后害人害己,终无所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没事做,人贩子不
抓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正事不做,小事就大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现在是人不如狗!就不要说野生动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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