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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调解工作?
过错,责任,当事人怎么做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常见的八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3.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现有民法及司法实践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案件主要有:
①《民法通则》第11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责任确定;
②第121条: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案件的责任确定;
③第122条: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确定;
④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
过错分析,说白了,就是弄明白,谁错了,犯错人是否应该就其过错承担责任。
(五)冷处理
简单来说就是不搭理或者说是选择性不搭理。你越着急我越冷静,直到你受不了妥协为止。有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分居了很久,男方有外遇了,外遇着急结婚,所以来起诉,起诉还不想给女方东西,制造了一堆假的借条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此类案件判决事实查明起来困难,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所以就冷处理,你来找我,我开会没时间,你再来我给你一顿讲法律,让你你先回去考虑考虑,再来就告诉你离婚案件得先调解,别着急。最后,男方实在着急,就同意了调解方案。我想说的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也无外乎人情,我们要让有理人得理,让过错人吃亏。
(六)亲情感化
民事案件一般集中常见的类型:离婚、民间借贷、人身损害、抚养费、赡养费、房屋买卖。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身关系或者朋友邻居关系发生的纠纷。有句老话叫老亲古邻。有些案件单纯的释法说理,是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的,特别是一些亲情案件,并不一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规定比如赡养费纠纷,或者即使有规定判决后也难以执行的案件比如探视权纠纷。所以运用亲情感化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化解,甚至可以说不得不化解。再比如离婚案件,想要调解和好的案件,让孩子到场更有利于化解。
(七)背靠背
湖南有个法官有句话:“背靠背”是法律人的伎俩。也就是说你可以“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管怎样的说辞,最终是要达成双方一致的一项。比如人身损害纠纷,双方发生撕扯,致一方住院,但是住院费用也过于夸张,在调解数额的时候,对打人方说,对方这也不对那也不对,但是你就当花钱给他个教训;然后对被打人说,人家都认为自己错了,都愿意赔偿了,你住院这费用人家都愿意承担一部分,你自己不清楚住院咋事啊。说白了,就是忽悠。
(八)一鼓作气
“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一鼓作气法要求在当事人犹犹豫豫或者有些动摇的时候,按原来调解方案再加把劲,促成调解,不给当事人喘气和反悔的机会,甚至在达成意向以后直接出具文书,不拖泥带水。
(九)善用第三方力量
调解员本身就作为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存在,但是往往力量还是薄弱,可以把族里或者村屯里比较有声望的人拉进来参与调解,或者将关于双方纠纷症结能够解决的第三方拉进来参与调解。比如双方就房屋分割发生争议,可以邀请乡镇或者街道的办事人员参加,解释政策和流程,让双方有清晰的认识和认知,促成财产的最终分割。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能说会道,有一定的社会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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