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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调解工作?
过错,责任,当事人怎么做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怎么做调解工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前言:小编看了几部关于法官的电视剧,实在是无话可说,偏离现实,甚至偏离法律精神,但是对于其中的调解还是比较认可的,虽然有夸张成分,但是起码的原则和方法在,下面小编就对调解作出个系统的整理,希望呈现给你们一个完整的印象。打字不易,求您关注,鼓励鼓励。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的调解活动。其调解的范围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争执。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的意义
1.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当前,全市社会总体上保持和谐稳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具有贴近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情、灵活便捷等特点和优势,能够及早发现、主动预防、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2.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调解工作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在社会生活中,大量矛盾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调解城乡建设、土地承包、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矛盾纠纷,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素质
(一)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二)了解社情民意,联系群众,团结群众,善于做思想工作;
(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 应当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调解的方式
(一)直接调解 指将双方当事人召集一起,针对争议焦点内容直接进行调解,是调解最主要的方式。
(二)间接调解 指借助矛盾纠纷以外的第三方或者多方力量进行调解。
(三)公开调解 指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利益、个人隐私的纠纷以公开的形式进行调解
(四)不公开调解 指在只有当事人在场无他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调解的方法
(一)辨法析理法
指将法律和道理通过分析和讲解让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方法。该方法要求比较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对案涉纠纷的法律规定熟稔;
2.保持一个裁判者的姿态;
3.在当事人的辩解面前寸土不让。
4.在当事人接受你的观点的时候,再调解细节。
案例:比如离婚案件,调解员首先要了解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当事人一方仍然坚持要离婚的前提下,就可以对其辨法析理,让其明白短时间离婚法定的不可能,让他对双方调解地位有充分的认知,以此左右双方调解的筹码。
再比如农村土地边界问题,此类案件最简单也最难,因为双方往往存在对证据举证不能的问题。那么就可以进行辨法析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举证风险一方施加压力,争取促成调解。
(二)直击问题
指直接碰触问题焦点或者当事人的痛点,达成调解。此调解方法要求调解员的纠纷有充分的的了解和归纳总结争议焦点的能力。
问题的症结往往都是很明显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爱各执一词,公说公理,母说母理,但是在纠纷中一般都会有一方有短板,就是所谓的痛点。比如离婚案件出轨的一方,既然已经出轨了,伤害了爱情,伤害了夫妻感情,那么他就站在了道德的低点上,我们对其此行为的谴责,就是直击痛点;比如民间借贷欠钱不还的一方,为什么不还钱,一般几点,我没借钱,我借了但是利息不对,我还了你不认,我就是不还。再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缺理的一方,你偷我家东西,你挖我水沟,你欺负我女人等等,从形式上会出现有理的一方,直接面对问题会让缺理一方从气势上落威从而达成调解。
(三)换位思考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子非我,安之我不知鱼之乐”。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大讲特讲甚至有些事大放厥词,就是我们所说的放屁。换位思考,有两方面,第一是调解员与当事人的换位思考,第二是当事人之间的换位思考。调解员要设身处地的让自己变成当事人,在自己遇到同样的纠纷时会怎么处理。你辱我妻子,抱我孩子下枯井,换我也揍你,那么调解时就要立场分明,有所侧重。同时还要促成当事人双方情绪的冷静和对位。
(四)过错分析
此调解方法也是法院裁判的重要标准。我们对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一般分为三种:
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
2.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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