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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涉事的哥被批捕,你觉得出租车司机冤吗?
出租车司机,过失,行为人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涉事的哥被批捕,你觉得出租车司机冤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同行女子将他放倒在地上施救,称“他有心脏病”,让周围群众拨打120求助。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但是真想不到,就这么简单的互骂案件,况且是死者主动别停出租车辱骂司机,而出租车司机只是回骂几句,双方没有身体接触。出租车司机也没有可能知道摩托车司机有心脏病。
出租车司机构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就是一个这样的争执,出租车司机根本不可能预知摩托车司机有心脏病,神仙也不可能预见到被人辱骂而回骂几句对方会死亡的结果。所以说这何来过失致人死亡罪呢?难道怪出租车司机没有叫他出示健康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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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先来事件回顾:视频显示一名黑衣男子上来就开始踢打出租车同时爆粗口,而后挑衅出租车司机,旁边一女子忙问:“这是咋的了”。出租车司机也质问道:“你啥意思”?黑衣男又开始爆粗口,并伴有挑衅言语:“是爷们你就来这边”。出租司机回怼了一句粗口,开始与对方理论称:“我是正常行驶有毛病吗?”黑衣男上前推搡了出租车司机,司机并未还手,此时争论结束。司机回到出租车,黑衣男不依不饶上前质问出租车:“你服不服?不服来找我等挑衅言语。”经黑衣男同行女子再三劝阻,准备离开时心脏病发作死亡。
我们看视频整个过程,出租车司机还是比较克制的,至于与黑衣男同行女子说:是因为出租车别了黑衣男的说法这需要证据,否则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笔者认为:批捕出租车司机有些不妥,这很明显是民事赔偿案。怎么会上升至刑事案件呢?我国法律对类似事件是有明确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是指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这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如何区分: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很明显出租车司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预见性,不可能预见对方有心脏病,完全是意外事件,不适用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认定出租车有罪?那就别和别人说话了,万一对方死了咋整?下图为出租车司机腾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的报道。
那么接下来就是民事赔偿部分,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通常会以过错原则划分,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这个案件在于出租车司机是否存在过错,按着道德标准来看出租车司机并无过激行为,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司机并没有错,为什么要赔偿?可是损害事实真实发生了该怎么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如双方都存在过错按过错(主次)原则划分责任。
在笔者看来:黑衣男是有过错的,明知自己有心脏病,还要与人发生剧烈争吵,占责任的%90。出租车司机与黑衣男发声口角,与黑衣男死亡有因果关系,占责%10。如果有证据证明出租车别了黑衣男的车,那么出租车责任应该会上升,也就是出租车司机这时会存在重大过错。有很多网民说出租车司机无责,根据我国限行法律很难无责。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起案件最多是民事赔偿案,不适用于《刑法》。不知大家是如何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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