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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小孩锁车内一天,孩子不幸身亡,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父母,过失父母将小孩锁车内一天,孩子不幸身亡,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广东深圳一小孩中秋节当天,被父母遗忘,反锁在车内长达一天时间,最后孩子不幸身亡,涉事父母是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事儿发生在深圳,中秋节期间。一名3岁女童被父母遗忘在车子里,被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医生告知母亲,可能会救不过来,母亲悔恨痛哭,求医生救治。9月22日,医院回应,孩子送到医院时生命体征就已经消失。有报道称,当天室外温度30度。
从整个事件来看,孩子的父母很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有证据证明的话,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顾名思义,是指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
第一,存在死亡后果。
如果没有造成他人死亡,自然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行为人具有过失。
从法理上来说,过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应当注意到某一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却没有注意到;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已经意识到某一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却轻信可以避免。
无论是哪种过失,都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行为人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这一条件有两层含义:
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行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为前提,没有行为不会构成犯罪。这里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作为”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积极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比如说,张三在李四接电时,错误将电闸合上,导致李四死亡,张三将电闸合上的行为就是一种作为。
“不作为”体现为,应该做某种行为,却没有做,导致他人死亡。比如说,张三让李四断开电闸,李四却没有做,导致张三被电死,李四的行为就属于不作为。
第二,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自然不构成犯罪。
二、父母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这个事件来看,如果孩子的父母真的是把孩子忘在车上,那么其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
第一,孩子死了,存在死亡后果。
第二,当天深圳气温高达30度,一般人都应当意识到,将孩子放在车里锁上,会导致孩子脱水死亡。而其父母却完全没有意识到孩子在车里,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三,孩子父母将孩子忘在车里,存在未将孩子带离车上不作为的行为,这一行为与孩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这种情况下,孩子父母的行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是,这件事的蹊跷在于,正常父母不可能让一个3岁的孩子长时间脱离自己太长时间,更不可能在孩子关在车里一整天才意识到孩子不在身边。
因此,用忘记了来解释孩子被长时间关在车里是很难让人相信的。
有必要调查一下,孩子父母是否明知孩子在车里,却故意不管的情况,如果是这样的话,孩子父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总之,希望警方还是能够介入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本是阖家团圆,喜乐融融的日子,深圳一孩子却被父母遗忘在车内一天,送医后不治身亡。
这是什么样的父母呢?虽然此时因为失去孩子悲痛欲绝,但我真的忍不住发出这样的疑问。中秋节家人团聚,孩子不在,真的发现不了吗?上车时带着孩子,下车时孩子没一起下车不知道吗?这心也太大了,也太没有责任心了。孩子在车里闷了一天,想想都心痛难忍。
这样的父母严重失职。根据民法典34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具有代理未成年子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失职的父母,民法典设定了监护人撤销制度,即符合一定条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比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但是因父母失职造成被监护人伤亡的,在以往的案例中,却鲜见父母承担责任的。
梳理以前相关报道发现,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将孩子遗忘在车内死亡,除了追究这些机构的民事责任外,相关责任人还承担了刑事责任。可是父母实施同样的行为,却鲜见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观点认为,父母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其他机构的人员难道具有主观故意吗?实际上此类事件除了故意杀人外,均是过失为之,因疏忽大意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刑法实务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故意为之的犯罪需承担责任,比如虐待罪、遗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但对因过失造成的未成年子女伤亡,刑法理论对此没有论述,实务中也不见追究责任。
可能我对刑法理论研究的不透,我一直对此类事件不追究父母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些疑惑。虽然从情理上来说,父母失去孩子一定悲痛欲绝,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过于残忍,但这与刑法的犯罪理论相矛盾。
国外有许多国家对父母将未成年人遗忘在车内的行为定义为犯罪,美国就有至少19个州做了这样的规定,一些父母因此会被指控为危害儿童安全罪。
为人父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能是保护子女的利益,这是责任,也是义务。如果你没有做父母的责任心,就慎重的要孩子吧,如果要了孩子,就要负起责任。保护幼小子女的生命,应该是对父母最低的要求,如果这个都做不好,还是先别做父母了。
我是梅律师,梅律说法 ,说法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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