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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涉事的哥被批捕,你觉得出租车司机冤吗?
出租车司机,过失,行为人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涉事的哥被批捕,你觉得出租车司机冤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一段摩托车驾驶员和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突发疾病倒地的视频引发关注。黑龙江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工作人员10月17日告诉澎湃新闻摩托车司机身亡后有家属报警,目前涉事出租车司机滕某已被检方批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路上起争执,一方司机心脏病发身亡
这已经是6月份发生的事情了,出租车司机滕某停车后,突然一摩托车追上来踢打车门,认为滕某别了他的车。视频中可以看出摩托车驾驶员妻子多次劝阻,但摩托车驾驶员仍不依不饶,最终心脏病发作倒地。滕某参与施救,但摩托车驾驶员不幸离世。6月28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9月,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
因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活常理,一般性的谩骂并不会致人死亡,此案件中,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现在来看检察院是认定出租车司机与因病死亡的摩托车司机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从目前看本人认为,当事人双方互不认识,而且是在人流很大的马路上出租车司机几乎可以肯定对死者身体健康状况一无所知,如果死者系因争吵是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最多最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即使死者有病,死亡的诱因也是因为吵架所引起的,二者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吵架造成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
被批捕后的程序接下来是刑事侦查,后再交由检察院是否审查起诉,最后是提起公诉与法院审理宣判了,按照目前的视频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应不承担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与否,由于不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视频不太清楚,有一些案件相关证据由公安机关侦查,不敢妄下评论。相信有了舆论的介入,司法机关会做出合理的决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
这是一件2018年6月份发生在哈尔滨大街上的事情,出租车别了一下一位女士,从视频上看并没有多大伤害,女士的老公不满意骑摩托车逼停出租车司机要和司机进行理论,在理论过程中言辞难免激烈,尤其是受害人身材高大,说话骂骂咧咧,不依不饶,再争吵结束后受害人打算骑车离开,突然倒在了出租车引擎盖上,女士说他有冠心病,然后让司机报120。本来可以心平气和道个歉的事,最后出了人命,而且出租车司机10月17日被爆已经被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
根据视频来看,我认为出租车司机还是比较冤的。因为根据视频看,刚开始女方没打算怎么追究,还一直劝解受害人不要闹事,而受害人一意孤行,言辞激烈,扬言要和出租车司机比划比划。
而且出租车司机之前是不知道受害人有心脏病的,虽然争吵和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出租车司机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有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另一种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先说第一种,一般争吵都难免会有谩骂和情绪激动。本款规定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可认识的能力。“应当预见”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所谓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年龄、责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职业专长、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等。上述情况不同,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认识能力也不同。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可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粗心大意,忽略了对行为后果的认真考虑,盲目实施了这种行为,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司机可能会预见到吵架会导致双方情绪激动,但因为不认识,不可能会预见到诱发当事人心脏病。可见出租车司机是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的。
再说第二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也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司机根本预见不到,更谈不上轻信能够避免了,因此也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那么既然构不成过失,也就谈不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了,因此我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上的犯罪。
那么是不是出租车司机就完全没有责任了呢,当然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当事人的死亡是因为冠心病的发作,而冠心病的发作和吵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出租车司机在受害人死亡这件事情上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受害人也有过错,因此出租车司机承担的不应该是全部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冤,当然冤,因为摩托车司机是自己把自己气死的。
案情回顾
一名身材壮实、穿黑色上衣的戴眼镜男子,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驮着一名女子,在道上和一辆出租车发生抢道,互相别了一下,但是没有碰撞。
摩托车司机不忿,别停出租车,不停辱骂出租车司机,并上前拉车门,双方发生口角。他的上前多次劝阻,争执结束后,这名男子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刚发动摩托车就歪倒在出租车引擎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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