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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
经济师: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1. 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或方法技术、盈利模式创新等方面,或在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等领域,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广价值。
2. 主持(参与)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形成了系统报告和文件,显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率和效果,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 主持(参与)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参与)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业内公认的显著业绩。
4. 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提出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方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主持(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或者主持(参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调研与论证。
6. 能表明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 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 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 3 项以上。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 1 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 1 本以上,申报者撰写总字数不少于 5 万字。
(2)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 4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不少于 1 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报告 4 项以上。
(4)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 2 项以上,或者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 4 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认定其为正高级会计师:
1. 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任高级会计师期间,业绩突出, 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 2 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第二十一条高级会计师任职年限条件限制, 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1. 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2. 所主持的项目获得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重大研究成果、解决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重大疑难问题,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3. 入选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工程。
4. 获得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
5. 长期在粤东西北和基层一线从事会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商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和《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第三十一条 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 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类)、统计师等中级职称,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职业资格。
2. 会计或相关专业,是指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专业。
3. 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 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大量运用会计或财务管理知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信贷分析、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
5. 大中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 的标准划分。
6. 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 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7. 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位列项目成员第一。
8. 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9. 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 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 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 号)的学术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10. 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1. 省级以上专业学会(或协会),包括全国性专业学会(或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相关专业学会(或协会),例如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例如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视同省级专业学会。评委会可根据专业水平、学术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认可的专业学会(或协会)。
12. 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财政部重大会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省财政厅面向社会招标立项的研究项目等。
13. 重大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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