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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
经济师: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3. 建立绿色通道。向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获得会计领域重大研究成果、解决重大会计疑难问题的会计人员,可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支持省部级高端会计人才、获得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会计人才申报高一级会计职称; 对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高端会计人才,可按照相应程序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对长期在粤东西北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会计人员, 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老区苏区、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用。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相衔接。
1. 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会计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的导向和引领作用,推动会计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机结合,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打造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
2. 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聘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的需要,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3.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 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会计人员必须地更新知识,能力,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环境、会计制度与技术和方法等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优化职称管理服务。
1. 优化评审组织。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会计人员职称评审权。设立“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全省除广州、深圳市以外的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设立“广州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广州市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设立“深圳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深圳市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地级市下放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权。
2.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 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动态管理评委专家库,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
三、 时间安排
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2019年2 月至 11 月)。组织开展调研、座谈,制定《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广泛征集行业专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意见,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出台实施。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二)实施阶段(2019 年 11 月至 2020年2 月)。优化广东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更新专家库成员;下发评审通知,组织申报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材料,召开评委会, 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0 年 3 月以后)。总结职称评审工作经验,推动职称评审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常态化。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会计人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会计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是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关乎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关乎会计人才切身利益,关乎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确保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有序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
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管理规定,做好会计人才职称申报和评审组织实施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改革的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改革过程中应急预警机制建设,妥善处理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会计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有序实施。本方案实施前全省已经评审的正高级会计师由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换证予以确认。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充分激发广大会计人员的创新活力和潜力,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与,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但不能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本方案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培育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下同)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第六条 热爱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操守,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会计师条件
第九条 助理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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