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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越狱逃脱犯王磊是杀人重犯,当初为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判决恰当吗?
死刑,监狱,的是辽宁越狱逃脱犯王磊是杀人重犯,当初为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判决恰当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10月4日发布协查通报,称两名罪犯越狱。目前网络上针对逃犯逃脱的原因披露,为两名犯人逃走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夹带的门禁卡逃出监狱。知情人士向中国之声透露:这个情况到目前还没就是进一步核实,监狱调查反映嫌犯可能破坏窗户、铁栅栏之后脱逃。公开资料显示,该人曾犯过两次脱逃罪。一名脱逃罪犯叫王磊,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2017年12月减为无期徒刑。另外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王磊的确是绑架杀人的重犯,根据现在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他犯下的罪恶真的不值得原谅。
2013年12月,王磊在同村村民屈登奎的纠集下,绑架杀害了同村的一名11岁男童,屈登奎掐住男孩脖子,王磊又用扳子击打男孩头部数下,致男孩颅脑损伤而死。更加令人发指的是,两人随后又用稻草掩盖尸体并点燃焚尸,企图毁尸灭迹。
最终,屈登奎被执行死刑。2015年9月,辽宁高院终审判处王磊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2017年12月,过了两年考验期的王磊被减为无期徒刑。
这些判决和减刑应该都是有法可依的,只不过王磊并没有珍惜,也没有认真改造,反而和张贵林一起逃狱。
至于他们的越狱过程,目前来说公布的信息还有待进一步调查验证,毕竟有很多地方是值得商榷的。
1,据称他们是利用凌源钢铁公司噪音作掩护,撬开会见室门窗脱逃的。
那么问题来了,噪音只是一方面,还应该有岗哨和监控之类的层层把守,他们又不会隐身?他们是用什么撬开会见室的门窗逃跑的?监狱会见室的门窗制造都是有规格的,没有特定工具能在短时间内撬开吗?现场有遗留这些工具吗?
2,据称他们盗取了一件监狱事业管理人员穿的警用工作服。
作为犯人是怎样盗取警用工作服的?退一步讲,即便他们中有人穿了工作服,那么逃出去还需要经历层层关卡,如果有一道关卡有人巡查就应该能发现这两个光头囚犯。
3,之前有人质疑逃犯手上有手机,现公布信息称他们手中拿的是MP4。
我们不清楚重刑犯是否可以在监狱内携带电子产品MP4,也不清楚他们为什么要携带(或许是为了在逃亡途中解闷吗?),这就需要专业人士来解答了。
4,张贵林在调监前有两次脱逃未遂,都已依法加刑。
文盲张贵林应该是这次越狱的策划者,按理说他之前有过两次逃脱未遂的经历,那么对其更应该严加关照。以上发生的偷警服撬门窗似乎都不应该出现在张贵林身上,可见,这里面有人存在失职。
5,据悉,二人还撬开了工作人员办公桌盗取了部分现金。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们在逃跑后并未酿成新的案件。当然,也正是因此才让他们潜逃了更长时间。他们有时间撬门窗还有时间撬抽屉,这个时间应该不算短。
目前公布的信息显然不能完整地还原两人越狱逃跑的经过,这其中应该还有一些关键信息会逐步被曝光出来。
令人唏嘘的是,王磊的越狱导致那位被害男孩的爷爷奶奶去亲戚家躲了几天,逃犯越狱造成的影响可见一斑。
为了抓回这两位逃犯,途中还有四名辅警发生了车祸,导致两位年轻的辅警死亡,两人受伤。
不得不说,像王磊这样的重犯的确不值得拥有继续活着改造的机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注这个案子已经有几天了。早些年曾因工作出差的缘故去过凌源县,这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位于辽宁、河北、内蒙古三省交界,山峦丘陵密布,农业耕地较少。在我的印象中,该县最大的特点是监狱和劳改农场众多,从县城驱车到下属乡镇,平均不到十公里就会遇到一所监狱,这个分布密度从全国范围来看,似乎都应该是数一数二的。
在监狱如此稠密的地区,居然能够发生越狱逃脱案件,不能不让人质疑监狱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加之2014年延寿县发生的三人越狱案,总体看来,我国的监狱安防措施确实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疏漏和隐患。
在今年国庆节期间发生的这起越狱案中,两名无期徒刑在押犯王磊和张贵林利用附近工厂的噪音,撬开探望室铁栅栏,盗取狱警工作服,凭借衣服口袋里的门禁卡,堂而皇之地逍遥法外。其作案手法看似简单低级,实则透露了对监狱看管体制的蔑视和践踏。对于这种重罪在身却铤而走险、执意再犯的犯罪情节,的确应该严惩不贷。
注意到其中一名案犯王磊,在2013年12月曾因绑架杀人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初为什么没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王磊在本案中充当了从犯,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当时的犯罪经过是这样的:同村村民屈某与藏某积怨已久,藏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屈某遂产生绑架藏家儿子勒索钱财的想法。担心凭一己之力无法绑架成功,屈某找到了王磊,并劝说其协助作案。在绑架过程中,藏家年仅11岁的儿子睁眼认出了屈某,屈某怕事情败露,便开始杀人灭口,屈某用力扼其颈部,指使王磊用毛巾堵住男童口鼻,最终致使男童窒息身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起绑架案的主犯屈某已经于2014年被执行死刑,而作为从犯的王磊,根据法律规定,是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的。而且根据当时警方走访发现,王磊的母亲和其他村民均证实,王磊是一个平时做事没头脑,极易受人摆布的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验证了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从属地位。因此,法院对王磊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其量刑是恰当的。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解开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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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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