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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买方迟迟不肯配合过户,合同未约定办理时间怎么办?
时间,出卖方,合同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买方迟迟不肯配合过户,合同未约定办理时间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买方迟迟不肯配合过户,合同未约定办理时间怎么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具体分析
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应当被遵守履行。出卖方应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办理过户,购买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房款。房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几个时间点:首付款交付时间、腾交房时间、中期房款交付时间、办理过户时间、移除户口时间、尾款交付时间等。当事人对上述各事实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行为,可能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
购买人不配合过户的原因可能存在毁约的情况,依据双方的约定,如果确实满足了房屋的过户的条件,并且确实需要购买人配合过户(配合过户属于购买方义务),但没有约定办理过户时间,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出卖方可以随时要求购买方配合过户,但必须提前通知购买方(最好是书面通知),并给予必要且合理的准备时间。一般来说,合理期间可以控制在15日到30日之间。
如果购买方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间内仍不配合以致出卖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卖方可以选择法定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购买方继续履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其实很简单,你仔细分析一下你的买卖合同,看一下你的权利即何时有权收取首付、何时收取第二笔房款,对方是否使用贷款,若使用贷款,银行是否已经承诺放贷等,尽管你们的合同没有约定何时过户,但你可以发书面函告【最好聘请律师发律师函】敦促对方递件交易,经过上述分析与发函,若对方仍置之不理,你可以诉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前提是买房人已经支付绝大部分房款】,或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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