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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在“李彦宏传闻”事件中百度公关的辟谣?
谣言,公关,行为人如何看待在“李彦宏传闻”事件中百度公关的辟谣?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百度一下李彦宏、马东敏、百度公司等标签后,竟由衷地感叹起人生多有不易。
早已是人们心中的高富帅李彦宏,自从创建百度公司以来,二十年的时间,可谓起起落落,也就是一开始,还算是一帆风顺。然后这几年,从移动互联网兴起以后,无论是百度还是李彦宏先生,总是让人看到一种“风雨飘摇”的感觉。
O2O、百度竞价、魏则西、高管离职,前几年的时光,见证了曲曲折折的百度发展史。
就在前几日,百度“二把手”、首席运营官陆奇卸任的消息曝光。此后短短两个交易日,百度的美股股价从279.68美元跌至240.51美元,跌幅超14%,市值蒸发约137亿美元,对应人民币877亿元。坊间称陆奇创造了“史上最贵离职”。
然而,还没来得及李彦宏为此难过,又一档麻烦找上了他。
“李彦宏养小三”的流言在社交媒体上广为流传,百度一时又成为了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
事件的导火索来自一位微博大v的一条博文,有一位认证为资深金融人士、财经问答专家的吴小平用户爆料:“传中国著名互联网公司创始人家庭即将兼并重组,小三可能扶正,涉及重大资产控制权争夺。”
随后另一篇博文也将矛头指向了李彦宏,内容中直接提到:“Robin家事非常复杂,robin养小三生长子,老板娘励精图治若干年,生了四个女儿之后生了一个儿子......”甚至将陆奇离职的问题也牵扯了进来,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和围观,知乎问题“如何看待百度官博公开辟谣涉李彦宏家事传闻”,截至5月27日已被浏览450万次。
5月22日,针对“李彦宏家庭”传闻,百度回应称此为百分之百的谣言,法务团队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坚决追究造谣者和恶意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之后,再去微博找那位吴小平先生时,却发现他已经删除了相关博文,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解释,而那位数万粉丝大v平均每条微博也仅有十条左右的点赞,账号可信度存疑。如此看来,应该是散布谣言无误了。
此刻去探究公关其实没有意义所在,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裁判远比各种角度进行辩解来得实际的多。所以,老规矩,更愿意从法律的角度来辨析此类事件。
类似百度这样的案件,在当今互联网社会其实早已非常普遍,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各种言论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都能轻松传播,类似案例的数量和影响度也都有走高的趋势。这类案件除了“谣言”以外,往往还伴生侮辱等其他类型的名誉侵权行为,伴生人肉搜索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容易引发跟风的网络暴力。
类似的案件主要涉及两类案由,一类是名誉权纠纷,一类是犯罪。
名誉权纠纷是民事案件,追究的是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侮辱和诽谤两种,其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包括:删除文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因为名誉权纠纷是民事案件,所以一般都需要当事人自己采取维权行动。当事人如果想要维权,首先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对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后果等进行证据的锁定;接下来则是根据证据情况和自身诉求,决定采取何种维权手段。
而当网络造谣情节恶劣, 对受害人的生活、身心造成极大的影响时,则应该受到刑法范围内的调整,归类之后,此类案件也可以受到以下罪名的调整。
1. 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中, 客观要件不但要求行为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栽赃陷害, 还要求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或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网络造谣型诬告陷害罪的构成争议点在于, 其在网络发布的谣言信息是否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i律师认为, 在网络造谣型诬告陷害罪中, 还应当充分考量行为人发布造谣信息的平台、点阅量或转载数是否达到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的程度。值得一提的是, 在类似微博等平台中, 直接@ (指定转发) 公安、检察院、法院、纪委等官方微博的行为, 应该足以认定向国家机关高发的行为已经达成。
结合之前发生的案例,如上海不久前在网络上制造、传播情妇举报副区长、公安局局长的行为人就依此行为,即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
行为人捏造了虚假的事实, 在多个论坛发布造成大量点阅和转载, 足够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注意。如果行为人在网络发布的是未经证实的消息, 并没有故意捏造或引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诉的主观意愿, 则不能认定该罪。
对于转载信息的人, 只要没有和行为人有合意, 则不会因为转载而构成共犯。
2. 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的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构成必须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以此区分诽谤行为导致的行政治安违法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犯罪责任。
网络造谣型诽谤罪的认定, 应当以谣言制造者的直接故意为构成要件, 包括文中提到的谣言类型, 应当是故意捏造或虚构的信息。而其情节严重的认定, 应当与普通诽谤罪基本相同, 以现实损害为考量。
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以诽谤个人, 无论诽谤的人数再多、次数再多、情节再恶劣, 只要被害人不控告, 公检法机关都应该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
网络中多数造谣可能是针对个人的, 包括秦火火造谣李天一事件、造谣郭美美事件、上海傅学胜造谣中石化牛郎门事件......被害人都能以此提起刑事自诉。
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该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 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网络造谣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可以具体分为:造谣者在网络发布虚假恐怖信息.和明知是造谣者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仍然转发的。本罪的网络型犯罪构成与普通型的犯罪构成应该是相同的, 即在现实中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 而大量点阅、转发如果没有造成现实危害的话, 不能构成本罪。
比如, 行为人在微博上编造了某商场存有炸弹, 该微博虽被大量阅读和转发, 但该商场却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没有骚乱没有暴动, 正常营业, 周围人群也不以为然照常购物、娱乐, 那么行为人的网络造谣行为就不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现在是快餐信息时代,人们根据一些信息的片段就得出所谓自己的结论,然后“义愤填膺”地进行口诛笔伐。
这一方面固然需要有关机构和个人及时澄清,以正视听;但另一方面也要求广大网民擦亮双眼,在加入“讨伐”的队伍之前,先让理性“多跑一会儿”,追一追事实,等一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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