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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为何有些案件由1人审理,有些案件由多人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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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为何有些案件由1人审理,有些案件由多人审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院审理案件,法庭人员组成情况由1人审理的叫独任制,多人审理的叫合议制。
本文讨论民事案件法庭人员组成情况。
法院在审理案件是,法庭审判人员可以由1人审理案件,也可由多人组成,但只能是单数,有些案件在合议时审判结果有分歧,采用民主主制,只有人员在单数情况下,才有少数服从多数最终确定一个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案件,哪些采用合议制,哪些采用独任制?
一、独任制
1、独任制适用案件
(1)简易程序案件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县级、设市的区级)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一般设在镇或开发区)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如几千元的民事纠纷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特别程序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是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只要法院确认某一个事实是否存在。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案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争议,是清清楚楚存在的,只是对方还没有履行义务。当事人请求法院要去对方履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要符合这些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经法院审查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法院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就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4)公示催告阶段案件
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因为没有特定具体的对方当事人,只能以公式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申报,即发生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效果。 票据在公示期间转让无效 。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 二、独任制组织形式
由审判员一人审理案件,辅助人员适当配备,简易程序,实行的就是独任制。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不会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理的情形。但是,独任制不等同于简易程序,独任制是一个审判员审理案件,简易程序则强调的是整个程序问题,就是用一种非常简便快捷的程序解决纠纷。一个是法庭人员的组成形式,一个是整个案件的程序。
三、独任制适用法院
独任制适用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基层法院设在县或市设区,派出法庭一般设在镇或开发区。
四、独任制的适用审级
独任制的适用审级是一审。一审案件或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但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适用一审程序,必须实行合议制。
六、第一审合议庭人员组成
1、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什么是审判员?审判员是在法院工作并且通过了司法考试,再由所在工作的法院根据你的工作能力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人大按一定的程序来任命。法官不一定审判员。
什么是人民陪审员?临时参加某一个案件的合议庭审判案件的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但并不一定要懂法律。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陪审员意见有分歧的,书记员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之人。
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 二审合议庭,必领由审判员组成,里面不能有陪审员了。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 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市或挥市合议庭。
案例:原告小刘诉被告小马的担保纠纷案件,由张法官独任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来这个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以后被发回重审。这个案件不可以由一个审判员重审这个案件。 发回重市的案件只能由合议庭审理。
原来参加过本案审理的张法官,还能参加重审时的这个合议庭? 不可以。应该另行组成一个合议庭。
那这个合议庭可不可以有陪审员参加? 可以。因为只要是一审程序就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人选: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为审判长。
3、合议庭评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不多数意见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二、一人审理的案件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适用的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不行)一人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不行)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多人)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不行)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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