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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立案的刑事诈骗案件,可否另行提出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被害人,非法占有已经立案的刑事诈骗案件,可否另行提出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已经立案的刑事诈骗案件,可否另行提出民事诉讼?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于诈骗犯罪,一般通过刑事程序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缴退赔的程序解决,对于无法追缴、退赔的,能不能另外提出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但是,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包括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形(典型的就是盗窃和诈骗),目前来说,单独民事诉讼的范围要尽量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持一致,所以法院不会受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就题所问,依相关法理而论。在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中的遭受犯罪行为引致经济损失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原告人参与到相关的刑事案件中索求经济赔偿,并且公安检察部门也会在案件侦破批捕交由法院审判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通知有关的涉案受害人参与审判庭审。至于能不能在前述情况下,(常规下一般会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题述中的相关实际情况,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常规而言在相关的刑事案件尚无任何结果性情况下。法院一般都是不会受理如题述所言的这类民事诉讼案件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既然己认刊事案件按刊事案件处理了,到至于民事诉讼等处理了刑事案件后再提出民事诉讼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根据该条规定,不难看出,诈骗案件属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因此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决返还!
第三,这种情况,你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得判决返还财产,所以,没必要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浪费时间、浪费金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常见,比如你把别人打坏了,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是刑事诉讼,赔偿医药费等是民事诉讼,开一个庭,刑事附带民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根据该条规定,不难看出,诈骗案件属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因此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决返还!
第三,这种情况,你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得判决返还财产,所以,没必要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浪费时间、浪费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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