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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
包工,计税,简易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再此呼吁一下甲方,营改增政策的甲供清包工程对你们总体上是有利的,主要材料都由你们供应,希望减少点“豆腐渣”工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采用清包工合同方式是否真的最为划算,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的分析和判断。
我们知道,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清包工的计税方法,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这也是认为清包工合同最为划算的原因之一。
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但站在企业整体经营的角度来讲,建筑服务的清包工合同模式未必是最优方案:
1、建筑服务的清包工合同方式的好处是,在增值税的缴纳上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相对较低,增值税税额确实降低了,还没有了缺少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烦恼。
如,某建筑劳务企业年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如果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的税率为3%,则增值税=100万元/(1+3%)*3%=2.9万元;而如果按一般计税法计税,适用的税率为9%,则增值税=100万元/(1+9%)*9%=8.2万元(没有考虑进项税因素)。
建筑劳务清包工的简易计税确实比一般计税法税负大幅度下降。
2、建筑劳务清包工适用简易计税,或许会影响企业对外建筑劳务的承接。如果清包工合同方式采用简易计税,那么甲方只能获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甲方如果同样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或许对业务承接没有影响,为彼此的利益没有太大的影响。
而如果甲方是一般纳税人,则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明显降低,势必会增加甲方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如此,会影响与甲方的合作,或业务的承接,或许以此提出不合作,或提出其他的不合理的条件。这样,也会影响建筑劳务企业的经营业务和经营结果。
3、对企业经营利润的影响。建筑劳务企业如果只是清包工合同,只是为甲方提供部分辅助材料和人工,那么只能赚点辛苦钱,对企业来讲经营利润的降幅也会很大。
我们知道,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想办法赚取更多的利润。作为建筑劳务企业,营改增之前多数由乙方负责主要施工材料的采购,也就是向甲方报价时,主要包括两部分,即采购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以及劳务费。而施工材料差价部分对利润的影响很大。
也就是说,如果建筑劳务企业采用清包工合同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
总之,营改增后,建筑劳务采用清包工合同方式是否最为划算,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后,再确认是否采用清包工合同方式,不能简单的认定清包工合同方式是最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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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5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合不合算要看具体项目,不能一概而论!
税收政策是相对固定的,而企业的经营是千变万化,因此,税收策划没有固定模式,必须根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有些项目“清包工”合算,有时候公司刚刚购入了大型设备、不动产,有大量的留底抵扣,一般计税还没有增值税税负,“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也就站不住脚了。
如A项目的进项增值税比较多,预计与销项持平,那当然是一般征收税负轻;相反,B项目进项税额很少,甚至几乎没有,自然就是选择“清包”税负轻了。
在实务中,作为乙方的建筑企业处于弱势,选择简易计算还是一般计税往往都不是自己能决定的,在签订合同时甲方把开9%的工程服务发票写在合同里,建筑企业只有在下游方面动点脑筋,想方设法多拿抵扣发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所谓的划算主要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缴纳的税费(主要是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较少。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根据此规定,企业可以开具3%的专票。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下:A企业位于市区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每月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少。本月需开具100万(不含税)的发票,取得可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税额为2万元。
一、企业按照正常的税率(9%)计税。
本月销项税额为100*9%=9万元,进项税额为2万元,需缴纳增值税为9-2=7万元,缴纳附加税费=7*(7%+3%+2%)=0.84万元,共计缴纳税费为7+0.84=7.84万元。
二、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3%征收率)
本月销项税额为100*3%=3万元,进项税额2万元不允许抵扣,需缴纳增值税为3万元,缴纳附加税费=3*(7%+3%+2%)=0.36万元,共计缴纳税费为3+0.36=3.36元。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简易计税方式法计税缴纳的税费比正常计税少缴纳税费7.84-3.36=4.48万元仅是正常计税税费的3.36/7.84*100%=42.86%。由此可见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法计税是“最为合算”。
建筑企业是否要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法计税要考虑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要求、发包方是否能够接受3%的专票、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充足等条件。如果发包方能够接受3%的专票,那么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以清包工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对方不同意,就算符合简易计税方式计税方式也不能实施。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纳税行为发生前做好谋划,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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