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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在和唐人公司的诉讼中为什么会败诉?
合同,唐人,经纪金晨在和唐人公司的诉讼中为什么会败诉?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23日,唐人影视发表声明公布金晨诉唐人解约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何与金晨女士有关的演绎事务均须通过唐人影视洽谈、签署和执行。2017年3月,金晨提起解约诉讼,一审判决双方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履行。为什么金晨败诉,是证据不够充足还是理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按照法律来说,金晨就应该是败诉的,因为从2014年金晨从浙江天光地影挖到唐人来说合同是没有满的。直到今年才呆了三年多一点,一般的影视,合同是五年起步,但是按照人情来说金晨的确后续乏力。
但是没有办法人情无法去和法律相衡量,虽然金晨到现在来说没有能拿得出手的代表作,跟张天爱一起合作也被张天爱的粉丝挤兑。
张天爱,作为喜天影视的亲女儿,从她演了《太子妃升职记》,以后公司就为她各种出谋划策。从最先开始的,跟盛一伦炒cp,公司卯足了劲儿给她找代言,找作品。现在张天爱已经是合作过陈凯歌的女演员了。
按照喜天影视本身的意思就是让张天爱,来做喜天影视的一姐。现在张天爱也不负众望。但是金晨并不是唐人影视的一姐,而且唐人影视现在的一姐古力娜扎,也没有太靠公司,基本上都是自己找资源。
古力娜扎的《缝纫机乐队》是张翰介绍给的资源,《择天记》本身是唐人影视的投资,但是后来唐人影视撤资了片方还是执意用了古力娜扎,至于《山海经》是古力娜扎在北京电影学院的老师介绍给她的资源,可以看出来她的资源大多也是自己找的。
不要忘了金晨这是第二次起诉,现在从唐人方面来看也不怎么想捧金晨了。蒋劲夫当年那么红硬生生耗成了三四线。唐人现在就已经攻击尚未解约的金晨了。公开对金晨申诉的判决对于演员来说是非常大的影响,公司买水军刷评论,降低金晨在路人方的好感度。只怕金晨之后的路会更难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邀自来。
菌菌第一次知道金晨这个演员,是在《无心法师》,金晨饰演的月牙敢爱敢恨,性格很是好爽,跟男主也是配一脸。到了第二部以后,很多人都在发弹幕,很舍不得月牙,菌菌也是,至少金晨的演技相比第二季的演员来说要好一些。
第二次看见金晨,是在《演员的诞生》这个舞台上,作为舞蹈专业的她,一出场就让观众和导师们眼前为之一亮,身体的柔韧度自然是不必说了。
今天,突然看见金晨与唐人解约官司败诉的新闻,菌菌觉得,金晨败诉其实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理由如下:
一、合约期未满。《演艺经纪合同》就像我们上班随便怎么的也得签个合同吧,以后拿工资有依据,违约得赔钱,辞职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双方得一拍即合才行,合同仍然在有效履行期内,单方面毁约肯定败诉呀!
二、公司势力强大。一个人对抗一个公司,就像鸡蛋碰石头一样,况且公司背后的势力也是不能小视的,在签约的时候就应该把条款都认真看一遍,现在找不出漏洞,能胜诉吗?不能。
三、解约理由不行。看了一些评论,貌似是说八个月没给金晨接戏,《无心法师》都是几年前的了,相比给啥娜扎接的剧,给金晨的都是配角。但是这也是没办法的呀,人家也没违法,所以吧,还是得败诉。
最后,心疼金晨,也希望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这个公司人品,再仔细看合同内容。
你的想法很重要,快评论关注一波吧,么么哒~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合同一直是一个比较“神秘的领域”,之所以这么说就在于演艺合同的特殊性。
金晨为什么会败诉?要从三个争议焦点说起:
第一个争议焦点:金晨是否基于《演艺经纪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确定该《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等综合属性,属于演出经纪合同。法院认为,此类合同具有综合性,不能孤立适用“单方解除”规则。因此法院对金晨主张依据《合同法》有关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任意解除权不予采纳。这就是很多经纪公司包括唐人的精明之处。他们在于艺人签订合同时就考虑到了之后艺人翅膀硬了可能想要解约的情况。因此不会依法签订《行纪合同》,而是称为《演艺经济合同》。这也就是为什么娱乐圈里有很多艺人要求解约最终都败诉的原因所在。
第二个争议焦点:唐人影视是否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相对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对于唐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就要看合同的约定以及唐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该项金晨主张的重点是唐人未安排其参演《无心法师二》,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对于《无心法师》系列作品双方单独签有《服务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法院认定其与《演艺经纪合同》是独立的关系,不能根据对《服务合同书》的违约主张解除《演技经纪合同》。
第三个争议焦点:金晨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对于这一点,从双方的《演艺经纪合同》就可以看出合同条款内容设置的重要性。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当.....提交法院判决相关违约金。”不仔细看,你可能会觉得这条的意思是:双方协商不了,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是事实上该条的意思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发生单方解除合同情况的,应当找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判决金晨败诉的。相信大家通过这个判决的分析也了解和合同内容和文字的重要性。也对艺人和经纪公司的《演艺经济合同》有了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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