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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去家里找事并先出手打人,双方都是轻微伤,申请拘留对方,会对我家也进行处罚吗?
正当防卫,拘留,法律邻居去家里找事并先出手打人,双方都是轻微伤,申请拘留对方,会对我家也进行处罚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求大神讲解,被别人欺负到家了,派出所说双方都得抓。求解答,谢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于这个问答,先前吴竹兵律师的回答是专业的。长期的工作实践说明用专业化的语言往往很少有人能理解法律精神,况且每个法条的含义并不是那几个干巴巴的文字能说清的,很多条款背后还有司法、执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一般公众而言,我历来主张用通俗的方法解释相关法律。将法律通俗化其实很难精准,笔者一直尝试这么做,作为专业意见的补充,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下面就本案可能涉及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首先,纠正一下问答中的错误,“拘留”法定而不能被“申请”。双方打架,无论谁都不能“申请拘留对方”。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注意: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应该”、“必须”)调解处理。”这话其实有四层意思:一是调解还是不调解直接处罚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决定,因为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认定,有时要结合当地实际;二是符合调解条件并调解成功的不予以处罚,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三是符合调解条件调解不成功要处罚,处罚当然要依法进行;四是双方都要求调解处理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调解处理,主要是指在当地没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由上不难看出,是否处罚,怎么处罚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主导的,公安机关也会充分考虑社会效益,通过一个典型案件的处理达到教育多数人的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但是是没有“申请拘留对方”的权利的,因为拘留是处罚。当然这并不是说自己没有一点主动权,比如在调解阶段,双方都能多了解一些法律精神,多从自己身上找问题,都作适当让步,从而促成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签字结案。当然你如果想让对方被拘留,又有法律自信,你可以不同意调解。
其次,邻里之间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调解为主有它的现实意义。公权力不应该全方位渗透公民的每个生活角落,否则只能培养公民的“巨婴”意识。这种法律导向可以引导公众自我化解生活中的矛盾纠纷。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重在双方多勾通,和谐相处。现实中很多邻里纠纷都是双方面的责任,如果一方素质高,善于处事,不斤斤计较那么点“吃亏”,是不会导致矛盾升级的。当然也有个别的属于单方面责任。无论怎么说,邻里矛盾一旦动用公安公权力处罚而不是调解,会雪上加霜,这不利于社会稳定。比如邻居被拘留了,又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以后磕磕碰碰的事情会更多,甚至世代结仇。
第三,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它的复杂性,重在抓住焦点。就本案来说,起码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先打人了;二是上门打的。这又引发出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殴打人;二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从法律上说其实就一个问题,即“殴打他人”,理由有两个:一是殴打他人属于侵犯人身权,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居住权,法律上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通俗地说“对方进入自家住宅的目的是为了打人”,一个目的,涉及两个(案由)罪名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只用处罚重的那个(案由)罪名,殴打他人显然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罚重;二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是有具体的条件的,重点在是否“非法”?有兴趣的网友可百度“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词条。并不是未经房主同意进入都是违法或犯罪。我们一般网友可把握“有因”进入与“无故”进入两词,此处还有个情节轻重问题。“无故进入”的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有因进入”的很难说违法,更别说构成犯罪了。综上可以看出,“上门打人”一般不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随意理解,更不能滥用。正当防卫的度很难把握,执法、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也把控的很严。由这个问答题不难看出,提问者对正当防卫是有误解的。“描述”不具体,猜想当时的想法有两种:一是你上我门来找事我打你还有错?二是你上我门来打我我还手还有错?第一个疑问上面已经说了,第二个疑问实际上是何为正当防卫的问题?规范的说法请百度“正当防卫”词条,通俗的说“正当防卫”就是:“迫不得已进行的还击”。别人打你你实在没处躲、没处藏、没处逃,你可还手,但是把对方打得没有还手之力的程度、或者自己可以离开被打的境地就行了。否则就是防卫过当,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根据伤害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其实正当防卫的理论有它一定的道理,我们站在立法的角度、全社会的高度就不难理解了。试想:你打我一个巴掌,我还你两个耳光;你打我一个耳光,我打断你一条腿;你打断我一条腿,我捅死你……再延伸了说:你打我一拳,我还你一拳;你把我的胳膊打断了,我也打断你胳膊;你家儿子打得我儿子鼻子流血,我也打你儿子鼻子流血……如果这些属于“正当防卫”,这社会只能是冤冤相报的社会,可能相当多的人会象一些武侠影视渲染的那样终身生活在仇恨中。
其实这里的还手,主观上依然是“争强好胜”、“要面子”的心理使然,并非是“被迫还击”,只能说是“报复”,所以不能说是正当防卫。
第五.结论。从问题的题目看警方说的没错,如果调解不成功就很有可能“双方都得抓(处罚)”,“被别人欺负到家了”似乎就不该抓只是情理,不是法理。
从行为角度看,认定违法犯罪大体分为三种:一种称“结果犯”,比如想到某个单位去吵闹一下使它遭受损失,但是去吵闹了,并没有影响这个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就不能说违法,反之就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应该受到法律追究;二种称“行为犯”,就是公民只要有某种法律禁止的行为就构成违法犯罪,比如从列车窗口向外投扔物品,只要你向窗外扔东西了就违法,就是没有造成如砸伤人等后果也应当受到处罚;三种称“语言犯”, 比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只要嫌疑人口头或在媒体上发表相关言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管国家是否被“分裂”,都应该受到法律追究。人身伤害属于“结果犯”,本案中伤害后果双方都是轻微伤,结果相同,所以双方都有可能受到处罚。如双方中的任一方是轻微伤,对方是重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肯定是轻微伤的一方,除非符合法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但是处罚的轻重会有不同。警方或法院通常会适当考虑打架的“前因”裁量处罚幅度,当然前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说无论何种原因都不是打架的理由,也不是还手(报复)的理由,起码目前的法律制度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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