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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做辩护的过程中,会不会触及到类似于做伪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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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做辩护的过程中,会不会触及到类似于做伪证的法律风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刑法第306条是针对律师和诉讼代理人设置的条款,被称为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律师在被告人和国家公诉机关之间的制衡作用,保障被告人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冤假错案,保证法律的公正、正确实施。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发生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等现象,直接导致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陷入被动,甚至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而这些现象常常是发生在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到案件以后,办案人员常常会归咎于辩护律师的教唆和指使。
不排除有个别律师为追求辩护效果,铤而走险,冒着违法的风险,实施第306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的行为,而从以往的统计数字看,从1997年306条出台至2007年这10年间,全国有108名律师因妨害作证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仅为32起。没被认定有罪的依据之一,应是第306条第2款规定:提供的证据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法学界和律师行业一直存在要求废除第306条的呼声,但废除了306条,还有 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对比可以看出,同样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第306条对律师的处罚,是高于第307条对其他人的处罚,这被认为不符合公平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是根据记忆对过去事实的复述,受环境条件、个体特性、询问人、询问方式等差异,同一证人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证言。尤其在存在威胁、利益诱惑等强干扰的情况下,证言可能发生质的改变。证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律师取证的风险,如果将证人改变证言不加区别,归咎于律师,显然是错误的。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以各种理由不出庭导致无法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和质证,这一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饱受诟病。
同时,第306条涉及的行为是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可见被告人自己翻供,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之内。被告人作为刑事责任人,自身有权利修改供述内容,也有权利以刑讯逼供等原因否定之前的供述。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而是享有自辩无罪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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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律师也是人,是人就会做假。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没有监控录像,当然存在如何说假做假,伪造证据,歪曲事实的事发生。所有,国家立法委,应该废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得录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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