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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当月结清用交税吗?
利息,增值税,企业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当月结清用交税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交什么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联企业拆借资金是否交税,与是否当月结清没有必然联系,需要看以下两个方面:
1、关联企业借款类型,属于集团统借统还业务还是单纯的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
2、是否收取了利息以及利息收取的标准是什么。
下面具体分情况看一下:
一、如果属于统借统还业务
所谓统借统还简单理解就是指集团或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由其自己或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将所借款项再借给内部其他分子公司等关联企业,并向使用资金的关联企业收取利息的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的关联方拆借业务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借款和无偿借款两种情形:
1、有偿借款
就是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并收取利息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参照贷款业务处理,其收取的利息收入,应按按6%缴纳增值税。
2、无偿借款
关于无偿借款,目前争议较多,借款合同如何签订显得尤为重要。
从税务的角度,现在大多倾向于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视同销售的条款加以认定。在实务操作中,如果约定不收取利息,可能会涉及核定利息收入并纳税的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事项
支付利息一方,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固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这里就涉及利息计算标准问题,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四、其他事项
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原则上属于企业间的正常经济行为,上述提到的涉税事项,尤其是涉及到免息等问题时,借款合同尤其重要。合同如何约定将是事后认定诸多事项的重要依据,因此资金拆借的双方不但不必须订立合同,而且还要对合同内容,结合当地税务机关政策要求,进行仔细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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