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双女户家庭补多少钱每年?
子女,计划生育,对象双女户家庭补多少钱每年?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29、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
30、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
31、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32、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
33、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34、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答:1982-1999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
三、节育奖励:
35、一方是本地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因种种原因户口迁不来,能否给予奖励?答:节育奖是按户奖励,只要夫妻一方是所管辖范围,其他条件符合,则可给予奖励。如另一方户口在本省内,要与对方计生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奖励。
36、一侧输卵管因病切除,现施行绝育手术,能否奖励?答:可以。
37、一侧输卵管结扎,另一侧输卵管未扎能否奖励? 答:需查明原因,如确实因身体疾病等因素另一侧未扎则可以奖励。
38、以前曾经违法生育的,后来因情形变更(如孩子死亡后又生育)属于二女户并采取绝育措施的。答:二女户末子女符合政策生育,且采取绝育措施,即可奖励。
39、农村的行政村成建制转为社区居委会,现户口是城镇的是否符合节育奖条件?答:只要是按照农村的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可以列为节育奖的范围。
40、因病采取子宫切除或者其他特殊手术造成绝育的二女户,是否享受节育奖?答:不属于节育奖范围。
41、某夫妻,女方有生育能力,男方无生育能力,夫妻抱养二个女孩,现绝育能否享受节育奖?答:因不属于提倡绝育的范围,不享受节育奖励。
42、原是非农业户口,从城市嫁到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后,户口转入本乡镇,并且是农业户口,能否奖励?答:如属于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3、乡镇部分行政村已改为社区或居委会,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奖励?答:如按照农业户口政策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4、失地农民,转入非农业户口,已列入城镇低保,享受每人每月80元补助,能否享受节育奖励?答:只要是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二女,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可以奖励。
45、生育子女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享受节育奖励?答:可以。
四、其它政策
46、根据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答:退休奖励金原则上以职工退休时户籍所在地发放。
《关于做好2017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为了全面做好2017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含奖扶扩面)、特别扶助及长效节育措施奖励(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根据固卫计字(2017)1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做好2017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机制,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解决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问题,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二、政策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含奖扶扩面)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具体奖励标准:独男户、双女户每年每人960元;独女户每年每人1200元;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每年每人1560元;独女死亡现无子女每年每人18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我县从2013年开始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独(双)女户家庭,提前到55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4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27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我县从2013年开始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农村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数量政策生育规定并落实绝育措施(制度实施后),纳入奖励范围。我县从2013年开始节育奖励金500元,其中两个女孩的,省节育奖励金4000元,我县在省基础上,又增加1000元,按5000元标准发放。
以上各项标准随国家、省政策变动,相应进行调整。
三、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合法收养;(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