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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女户家庭补多少钱每年?
子女,计划生育,对象双女户家庭补多少钱每年?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亲属间过继、抱养、送养等行为的对象,暂不纳入)
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1981年6月24日的基础上顺延9个月)
11、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奖励扶助?答: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12、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答:是的。
13、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1981年6月24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1981年6月24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14、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或特别扶助范围?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的对象,是否可以纳入?答:不可以纳入奖扶或特扶;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则可以纳入。
15、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是否可以纳入特别扶助?
答: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不作为农村奖扶对象。
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可以纳入特别扶助。
16、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应如何认定?答: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17、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与曾收养的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是否还将其纳入子女数?答: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二、特别扶助
18、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19、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答:可以。
20、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21、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27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270元/月?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22、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无抱养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3、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24、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例如2016年特扶对象为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
25、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26、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扶?答:可以。
27、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答:是的。
28、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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