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双女户家庭补多少钱每年?
子女,计划生育,对象双女户家庭补多少钱每年?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双女户家庭补多少钱每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们小区有一个农村老太太,她就是两个女儿,她老头是个民办教师转正的,每个月退休金5000多。她自己有2垧地,承包给了自己的大女儿,一年的租金是15000元。她每个月的养老金是100多块钱,每年还有双女户补贴960块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
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奖励扶助金发放,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或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试点地区可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发放渠道和方式。试点取得经验后,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明确或统一发放方式和监管政策。
从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五)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004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