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信用卡如何设置密码最安全?
信用卡,密码,持卡人信用卡如何设置密码最安全?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信用卡如何设置密码最安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本回答来源于@什么值得买SMZDM.COM|网友 sonrio
信用卡POS消费验证方式主要有“密码”和“密码+签名”。但是究竟哪个更安全,我们该如何选择呢?今天张大妈就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申明:本文的观点系整理境内各法院的司法判决,并不代表实际出现盗刷后银行是否按照本文赔偿,故仅供参考。
信用卡消费验证方式
一般的信用卡密码分为两种:
1、查询密码,即拨打银行客服需要输入的,用以查询账务的查询密码;
2、交易密码则是消费、转账、取现时的交易密码。
因本人使用宇宙行的信用卡,所以上图就是宇宙行关于POS输密方式的界面。目前境内各大银行的交易身份验证方式为“签名”或“签名+密码”,即所谓的凭密支付、签名支付(无密或免密支付),这里的密码就是指“交易密码“了。签名则是下图(百度找的),特约商户需对预留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POS单的签名做对比,形式上必须相符。
当然还有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如非接触式支付、银联在线支付、境外有卡及无卡支付等(这些暂时不予探讨)。
安全性比较
(一)用卡安全性
纯粹从安全性上来看,签名+密码>签名。
理由:凭“签名+密码”支付的信用卡丢失后,除非持卡人设置“00000”或者“123456”,否则他人难以破解密码,多试几次卡就被锁了。
而凭“签名”支付的信用卡丢失后,如未及时挂失,容易被盗刷。
凭签名支付的卡,丢失后被他人拾取,他人拿去POS机上消费即可,只要签名略像,一般的收银员难以区分,交易成功。客户的手机马上收到短信,您尾号为XXXX的卡在POS机消费,消费成功。持卡人意识到有人盗用,立即挂失支付,但损失已造成。
凭签名+密码的卡,在丢失的情况下,被他人拾取后,他人拿去POS机上消费,输入密码时不知道卡的密码,交易失败,客户的手机马上收到短信,您尾号为XXXX的卡在POS机消费,输入密码错误,消费失败。持卡人意识到有人盗用,立即挂失止付,信用卡安全无恙。
总结:凭签名支付确实方便,但是卡片丢失后风险隐患较大,除非挂失,否则任何人拾取后都可以使用。
(二)索赔难度及效果
从索赔的赔偿比例来看,同等条件下,签名+密码<签名。
这里不讨论通过自行要求银行索赔的难度,因为无论是哪种情况,银行都难以爽快给予赔付。故本文仅讨论最后通过诉讼的方式,法院是否支持持卡人的索赔请求,以及支持索赔的比例。我们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判决的,根据法院的判决倾向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刷卡安全验证方式。
1、凭签名支付
(1)卡丢失后未及时挂失,挂失前被盗刷的损失承担问题
案例:
2009年7月1日,刘某某向中×行深圳分行申请涉案信用卡。刘某某取得涉案信用卡后,采用“签名”模式使用。2009年9月5日涉案信用卡在东莞市通×店消费,金额13000元。同日,该卡在深圳市福田区卓×店消费,金额6980元。9月6日,刘某某向中×行深圳分行电话挂失涉案信用卡。因未按时还款,中×行深圳分行计算滞纳金、超限费和利息共计20045元。
2009年9月6日,刘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09年9月6日16时47分,该所接到刘某某报警称:刘某某5日下午与朋友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华庭游泳池游泳,将车上锁后停在小区路边,19时30分许离开小区,9月6日10时发现放在车内的一个包不见了,自称包内有一个索爱手机、200元现金、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中×行信用卡、一XX安银行信用卡,经查询发现5张信用卡共被消费46880元,车门窗没有被撬痕迹,该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暂未破案,损失物品尚未追回。
法院认为:刘某某申请的涉案信用卡采用”签名”消费模式,本案所涉两笔交易,均有”刘某某”的签名。确定银行方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发卡行的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即以何标准衡量银行方的审核签名义务。发卡行并不是在消费刷卡的当时审核签名,其合理、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不能超过特约商户在客户消费刷卡当时应尽义务的程度,否则,加重发卡行责任,对其明显不公平。依据特约商户、收单行、POS机公司三方之间的受理银行卡业务申请签约表,特约商户应仔细核对签名,即应认真核对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签名栏上的签名内容是否一致,字迹是否显著不符等,却不能要求其达到专业鉴定机构鉴别真伪的水平,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因为任何特约商户都不可能具有专业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能力。本案签购单上刘某某的签名与其信用卡申请资料上的预留签名并无显著不符,故对刘某某关于中×行深圳分行没有履行审核签名义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行深圳分行不承担挂失前损失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应遵循公平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就本案而言,刘某某诉称2009年9月5日游泳时将钱包、手机、信用卡等放在车尾箱,长达数小时,且第二天才挂失,有悖于一个正常合理的理智人的做法,其对银行卡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的保管义务,亦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紧急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应该对于银行卡被盗以及发生交易造成损失承担责任。故在本案情形,适用免责条款,没有加重刘某某的责任,也没有免除银行的主要义务,免责条款依法不应视为无效条款,对刘某某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所以银行卡丢失后,一定要尽快挂失。
(2)克隆卡盗刷,持卡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
原告于2006年5月在被告处开立信用卡,卡号为37×××34。2013年3月27日,原告的信用卡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平坝周大生珠宝店发生两笔刷卡消费,消费金额分别为39123元、5000元。原告发现后认为其信用卡被盗刷并于同日向公安部门报案,该案现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查明,涉案信用卡不设密码,凭签名消费。2013年3月20日,该卡的余额为14672.72元。前述两笔刷卡的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为“银学刚”,收单行为农业银行。原告认为,涉案信用卡被盗刷前的余额为14672.72元,被盗刷实际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14672.72元,故于2014年12月1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卡内余额14672.72元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被刷卡刷走,剩余29450.28元原告没有向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pos签购单上的签名,可以认定,涉案的39123元、5000元消费交易是他人克隆原告的信用卡发生的。
上一篇:有没有免费且好用的办公软件?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