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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期的劳荣枝,有两个愿望是否还能看到?
死刑,的人,愿望死刑复核期的劳荣枝,有两个愿望是否还能看到?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一个在犯罪事实已经成立还能潜逃20年的人,还是个女人,不得不说她是极聪明的!甚至要聪明,理性和冷静过一般的男人!
所以,劳荣枝说什么话,哭什么情,不要用普通人的角度去看待,而是仔细想一想,她为什么要这么说话?
一个曾经的小学语文老师,对文字的拿捏恰到好处,一个让法子英甘愿伏法的人,对人心的拿捏手到擒来!
这是一个善于利用人心的人!
要注意的是,劳荣枝是在“二审复核”的关键时期接受记者采访的!
也就是说,她还在等待着改判!她的家人甚至用了2位律师一起帮忙来替劳荣枝改判!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劳荣枝根本没有认错的心!劳荣枝的家人也不认为自己妹妹犯了7条人命的罪过就值得死刑!
这是什么样的一家人啊?
我想,劳荣枝的哥哥幸好只是一个普通人,还不能以权谋私,否则依照他这样的用心,劳荣枝最后会如何我们还不一定能知道呢!
给劳荣枝上诉的律师,都是出了名的大状,但我想律师的名气并不能决定审判的结论,劳荣枝犯的罪罪无可赦,一个死刑都还是便宜她了!
为何全国网友对劳荣枝没有一个表示同情?为何当网友们看到劳荣枝这样证据确凿一审二审都判决死刑的罪犯还不服会气愤?
因为正义是天下人的,正义不是给一个人的特例!
我不知道记者在这时候去采访劳荣枝是为什么,是想表达你个人的人道主义关怀,还是以为罪犯也有权利发声?
如果对方是个知道自己错误并且认罪的罪犯,我认为他拥有一个人基本的权利,但劳荣枝不是,她到二审结束都扔在强调法子英的过错,说自己是被强迫的,这样的人,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具体的错误,还在推卸责任!
不要看她说了什么,要看她做了什么!劳荣枝说自己有错但罪不至死,这句话的根本就是她一点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7条人命啊!
7次都是偶然?都是意外?都是巧合?都是被迫?都是不得已?都是情不由衷?还是无动于衷?
我承认每一个人都有发言权,但被判处死刑的人,律法已经决定让其闭嘴!
所以,不要从感情的角度去申诉了!请劳荣枝的家人记住一个事实,她劳荣枝是你的妹妹,是你的血脉亲人!但是那些被她残害的人呢?那7个人呢?他们没有家人?没有朋友?没有亲情吗?
错就是错,错不需要辩驳,但需要悔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劳荣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2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刑事诉讼采用的是二审终审制,在江西省高院宣判后,判决就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也就是说,劳荣枝在11月30日宣判那一刻开始,就已经在执行死刑的路上了。
当然了,在没有正式执行之前,劳荣枝仍然有逆天改命的机会。也就是类似于古代刑场上,刽子手已经把刀架到死刑犯脖子上,突然来一个朝廷钦差提着圣旨大喊“刀下留人”的场景。
一个是自救渠道,也就是申诉。二审宣判后,劳荣枝及家属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提出了申诉的请求。
由于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诉并不能中止判决的执行,所以劳荣枝一方只能跟时间赛跑,争取在死刑复核程序完成以前,让申诉被最高院受理,并且对本案进行再审,那样才能重新计算一段新的时效。
为了提高申诉成功的概率,劳荣枝家属除了继续委托二审辩护律师,大名鼎鼎的“吴法天”吴丹红律师之外,还追加了曾经代理过评为全国十大无罪案件的刘昌松律师,双核齐下力保劳荣枝最后的生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诉被受理并启动再审程序的前置条件有五个,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时,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条,劳荣枝2019年正式被逮捕,之后就是三年的调查、审判等一系列程序,如果她有足以推翻死刑判决的证据,早就应该拿出来了。如果非要等到终审判决后,在申诉阶段再提交,那就等于是古代死刑犯在刑场上,让刽子手帮他从兜里掏一份无罪证据给监斩官看一个意思,电视剧可能会这么拍,现实中这么有幽默天赋的人一般活不过一集,所以这一条基本忽略不计。
第二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这条基本上也可以忽略。劳荣枝的代理律师吴丹红基本上是走的无罪辩护路线,试图把劳荣枝说成一个“被迫胁从犯”,事实部分所有可能的突破点吴律师都尝试过了,但都被二审法院驳回。如果没有第一条的新证据作为支撑,律师团仍然试图用更加有文采的辩护词扭转已经被认定的事实,这在合议庭面前就是念叨车轱辘话罢了,丝毫没有意义。
第三、四条,吴律师在二审也把程序方面的所有突破点都尝试过了,包括管辖权意义都走了一轮。而这种大案要案里,全国乃至全世界级的关注度,从中央到地方都严密监控,程序漏洞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
第五条,在这种级别的案子里徇私舞弊,基本上跟包龙星当庭找方唐镜要银子才断案一个意思,电影里可以这么演,戏剧张力够强也很讽刺,但现实是不可能发生的,至少在我国绝对不可能。
所以申诉这条路,基本上就是走个过场,指望推翻死刑判决可能性几乎为零。
另一条是程序救济途径,也就是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由最高院予以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对案卷进行审阅,并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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