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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会出现“申诉拉锯战”的情况吗?
死刑,证据,程序劳荣枝案会出现“申诉拉锯战”的情况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劳荣枝案会出现“申诉拉锯战”的情况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先说结论:劳荣枝案基本不可能会陷入所谓的“申诉拉锯战”,但死刑复核的周期可能会相对较长。
申诉拉锯战比较常见于美国司法界,一个死刑犯可以通过不停的提交证据材料,无论是真实有效的证据还是胡编乱造的废纸,都能让案件反复进行重审。除此之外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救济程序,稍微摸到一点门槛就能启动,让执行无法进行。
据统计,美国一个死刑罪犯从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死刑,走完所有司法程序平均要花11年的时间,需要耗费上百万美元的成本。有个别特殊案件甚至需要几十年的周期,上千万的司法成本。还有一部分死刑犯干脆就老死在监狱里,连执行都省了。
但我国司法制度并没有那么繁琐,虽然也有比较健全的救济渠道,但不会像美帝那么反复磨叽,拖到天荒地老都执行不了。
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宣判的那一刻,判决就已经生效,之后就进入了执行程序。
死刑案件跟其他刑事案件相对特殊的一点在于,我国死刑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才能由最高院下发死刑执行通知书,然后中级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七天以内对罪犯执行死刑。
也就是说,死刑复核程序本身也是死刑执行的一个流程,复核死刑判决并不是否认或者推翻结果,只是出于“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尽量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一个公力救济渠道罢了。
而劳荣枝案在11月30日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后,已经正式递交最高人民法院,进入了死刑复核程序。
至于劳荣枝及家属当庭表示要申诉,这也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并不是单独给劳荣枝开的绿色通道,任何人任何案件都可以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进行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申诉并不能影响判决的执行,而且申诉是否受理,也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议。另外在审议是否受理劳荣枝的申诉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的时候,死刑复核程序也在同步进行着,两种程序是可以同步进展的。
假如最高院先一步完成了死刑复核程序,并下达了死刑执行通知书,那么劳荣枝的申诉就等于白费力气。
假如劳荣枝的申诉请求被最高院受理,并且进入了再审程序,这才会让死刑复核程序时效中止,等再审结束后,根据结果决定是否重启死刑复核程序。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判决的申诉能够被受理的条件有以下五个,满足其一即可: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本案1999年在审理法子英的时候,已经查明了整个犯罪流程,大部分证据也已经锁定并形成闭环。
劳荣枝在2019年正式落网后,基础事实直接沿用法子英案的卷宗即可,唯一可以争议的点,是劳荣枝在法子英杀人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到底是积极参与的主犯,还是被动参与的胁从犯。
根据劳荣枝在调查阶段的供述,结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劳荣枝去引诱被害人到指定地点,再由法子英实施杀人行为,两人是密切配合并且积极参与的,不存在“劳荣枝完全不知道法子英杀人”这种情况。另外在犯罪过程中,劳荣枝还提出过毁灭证据,烧房子等建议,都能证明其存在强烈的主观恶意,是实打实的主犯。
而劳荣枝一方否定法院控诉的理由,基本上都是口头陈述,以及其辩护律师主张的“傻白甜”理论。
以我对她的了解,劳荣枝这个人情商是很低的,但凡劳荣枝在一审的时候、在审讯的时候,她什么都不要讲,那么这个案子就定不了。而劳荣枝是一个"没脑"的人,一审的时候稀里糊涂的说,什么都说,并且别人诱导她的、诱供她的,她全部都说。别人给个圈套,她就往里钻,她是一个特别愚蠢的人。
但这些缺少事实证据支撑的纯主观论调,在法院掌握的铁证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毕竟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不是谁的文采更好,谁更能编故事,谁的演技更感人就能扭转乾坤。
假如劳荣枝一方在申诉阶段依然拿不出新的证据,对其“傻白甜受害者”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撑,那么即使辩护律师是鲁迅在世,能够舌灿莲花感动整个世界,但在法律上也没法推翻已经认定的事实,让劳荣枝申诉成功。
再者说来,劳荣枝一方经过了接近一年的补充调查,一年的一审,再加上一年的二审周期,其能够提交的证据早就已经提交,不可能还藏着能够逆风翻盘的决定性证据,非要在二审生效后的申诉阶段提交,然后来个绝地大反击。
电视剧里这么演绎可以让观众热血沸腾大呼过瘾,但现实中这么调皮的人大多活不过两集,更何况是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
所以劳荣枝一方能够提交新证据这一条,基本可以确定是巴萨的球王——梅西(没戏)。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证明一二审量刑的证据不够充分并应当予以排除这一条,现实判例中也很难成立。
所谓的证据不充分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实体层面,也就是证据本身过于薄弱,无法形成证据链,于是法院在阐述事实里大量使用主观推论,强行把没有实证的假设信息塞进查明事实里,说白了就是夹带私货。
这种现象在某些民事案件,或者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确实存在过,但在劳荣枝这种全国甚至全世界关注度的大案要案中,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都是慎之又慎,避免会被抓住漏洞并大肆渲染,损害我国司法形象。
所以一二审在对证据论证的过程中,都是挑不出毛病的,也不会出现所谓的不充分,或者矛盾论述的情况。
第二个方面是程序层面,也就是所谓的‘取证瑕疵’,也叫“证据被污染”。就是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采用了非法的手段,比如逼供、违法诱导、偷录、伪造等手段,由此得到的证据是无效的,以此类证据推导出来的事实也自然无效。
在劳荣枝案中,劳荣枝的律师也通过这个角度进行了辩护,称劳荣枝之前认罪是因为情商过低,24K纯傻白甜上头才问什么应什么,所以才会有后来的全盘翻供。但辩护律师仅仅用“傻白甜”人设为核心进行辩护,并没有提供实证说明之前的调查存在违法逼供或者诱导等取证瑕疵行为,并且以此推翻所有证据的合法性跟真实性,所以这一条基本也是没戏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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