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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嫖娼,事后和女子成为朋友,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
男子,卖淫嫖娼,女子男子去嫖娼,事后和女子成为朋友,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他们的卖淫嫖娼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这一点不存在争议,正如“先强奸后恋爱,仍然构成强奸罪”一样,因为先前的卖淫嫖娼行为是一个既存的独立违法行为,它无法改变之后的恋爱行为,恋爱行为也不可能消灭之前的卖淫嫖娼行为。
笔者举一个真实案例,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19岁的阿丙(男)与13岁的阿媚(女)通过桌游软件游戏相识,后二人添加为微信好友。一天晚上,阿丙驾车至阿媚家附近,将她约出后接至一宾馆,同时阿媚告知阿丙自己13岁。
阿丙明知阿媚不满14周岁,仍与其在宾馆内多次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达两年之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此时阿媚已经15岁。
后阿媚母亲无意中发现阿媚手机内阿媚与阿丙的聊天记录,得知女儿不仅谈恋爱,而且与阿丙多次发生性关系,遂报警。
侦查人员通过提取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记录,并对二人进行问话,固定了阿丙与不满14周岁的阿媚多次发生性关系的违法犯罪证据,认定阿丙涉嫌强奸。
阿丙辩解即使阿媚之前不满14周岁,但是之后二人谈恋爱,且阿媚早已年满14周岁,认为自己是谈恋爱,不能构成强奸罪。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丙明知被害人阿媚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阿丙辩解自己与阿媚系恋人,且阿媚早已年满14周岁,但是阿媚年满14周岁之后与阿丙的关系,并不能消灭阿丙在阿媚不满14周岁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既存事实和社会危害性。
阿媚14周岁之后与阿丙自愿发生性关系,阿丙当然不构成犯罪,但是阿媚14周岁之前与阿丙自愿发生性关系,阿丙当然构成强奸犯罪,不能因为之后行为不违法而否定之前行为的违法性。
最终,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阿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因此,男子去嫖娼,事后与女子成为朋友,他们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能因为之后成为朋友而改变钱色交易的本质,仍然应当追究卖淫嫖娼的法律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嫖娼男人和卖身女子进行经济和物品交易,属于嫖娼行为、如果被公安和执法人员抓住,要受法律制裁和处罚。
如果她们两人第一次交易之后,真成了好朋友,或者有了感情,以后不用什么交易,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违法。
应该要事情的情节与转换,卖淫就在卖字违法,嫖娼有就是交易情节,才违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事后成为了什么样的朋友是问题的关键。
嫖娼者的目的是解决生理需要,卖淫者的目的是挣钱需要。在这个基础上双方才能达成一致并结束这次过程。
成为了朋友?鬼才信呢?女方自愿吗?她能得到什么?男方自愿什么也不干,只付钱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真正朋友是不违法的,但中间还是有金钱交换发生性关系情况,还是要以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才是从良,如果给钱上床就定性为嫖娼,哪现在结婚坐地起价要几万的下车费还要几十万的彩礼才跟你结婚上床,过一段时间这个女人又和男闺蜜前男友厮混,让现人戴绿帽子,,这个才是最大的嫖娼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们老家那里,有一男子到隔壁村去嫖娼。刚开始的时候,他就答应给她嫖资为1000元。后微信扫描付完成。
完事后,男子觉得在玉米地里完成完成不算数,要求该女子跟他回家里再来一次。
女子不同意,两个人在玉米地里吵架起来,正好派出所民警经过,听到他们吵架,遂把他们抓起来,拿到派出所审问。在派出所里,公安民警问清他们吵架缘由,遂对他们每人被罚款5000元。
女子家穷,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然而,该男子很大气,答应帮女子支付罚款并扫码支付。
事后,女子很是感动,她见男子不仅有钱,也很大方,人也长得不错,当她知道男子也还没有成婚后,问男子愿不愿意同她谈朋友。
男子于是答应成为她男朋友。
这时,那女的突然来灵感,说既然我们是男女朋友了,就不存在什么嫖娼了,最多是婚前试爱,不能罚款。几天后,他们到派出所提出退还他们的罚款的请求。
派出所的同志也惊呆了!这算什么理由?如果所有的嫖娼人员事后都改口说不是嫖娼而是男女朋友,那还怎么抓嫖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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