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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陕西商洛杀人男子是否要让他子女赔偿被害人?
遗产,子女,王某从法律角度来看陕西商洛杀人男子是否要让他子女赔偿被害人?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王某良的个人遗产,应该优先用于对受害者的赔偿,如果有剩余,那么剩余的部分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即妻子、大女儿、小女儿继承;
再就是,即便妻女选择继承王某良的遗产,那么也并不意味着对赔偿负有“无限赔偿责任”,而是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赔偿。比如三人继承了60万的王某良遗产,但是赔偿总金额达到了600万,那么三人只需赔偿60万即可,无需拿出三人的个人财产继续补齐540万,除非是出于个人自愿。
再就是如果三人都放弃继承,那么三人都没有代为赔偿的责任,即不会伤及到个人财产。
这一规定,通俗来讲就是“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原则,其妻子和女儿是无需拿出个人财产来进行赔偿的,除非人家自愿赔偿。
当然,鉴于较王某良的遗产比起来,赔偿总金额可能会非常大,妻女最好选择“放弃继承”,如此也会避免后续很多麻烦。
综上,王某良致死致伤9人后,虽然自杀能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存在的,而赔偿来源正是他的遗产,倘若遗产价值不足以赔偿,作为继承人的妻女也没有“自掏腰包”赔偿的法律规定。
与赔偿比起来,透过该案,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邻里关系”这一行凶的导火索,类似因邻里关系而起的行凶案件此前也发生过,如何加大调解力度、如何进行疏导,考验着每一个基层工作人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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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陕西商洛杀人凶手王某良因邻里纠纷故意杀人致7死2伤,据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犯罪嫌疑人王某作案后跳河自杀,其尸体已打捞并经确认。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王某良的子女是否需要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这要取决于王某良的子女是否继承王某良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如果王某良的子女继承了王某良的遗产,则需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良的子女想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以外对被害人赔偿的,法律不作限制。如果王某良的子女放弃继承遗产,则不需要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父债子还”的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个人认为,无论如何,只要杀了人,给对方家庭造成损失,即使当事人死了,如果其家庭有经济赔偿能力是绝对应该赔偿的。在本次案件中,即使受害方有天大过错,也应予以赔偿。关键是当事人已死,其家庭本就无经济赔偿能力,未来生活因家中主要成员缺失会更加困难。即使有遗产那也是家庭所有人的共同财产,法院也没那条条款来主张赔偿。况且杀害七人伤两人,牵扯多个家庭,根据当事人家庭现状想赔也赔不起。未来还不知要受这受害的多个家人多少欺负,可能当事人剩下这伤残母女二人在这个村子也难以生存。建议政府部门能协调予以关照帮扶,尽可能搬离现居住地,母女二人没错,也是受害方,在本地如若再生存又恐与受害这些家庭再次发生矛盾引发更大血案!希望社会各届伸出援助之手,正确对待此类案件的后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没有牵连罪,所以罪犯子女及家人没有任何赔偿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父母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子女没有代替父母赔偿的义务。如果子女继承有遗产,应该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如果没有遗产,子女自愿赔偿的,法律不做干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从法律角度来看陕西商洛杀人男子是否要让他子女赔偿被害人?
先看看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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