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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陕西商洛杀人男子是否要让他子女赔偿被害人?
遗产,子女,王某从法律角度来看陕西商洛杀人男子是否要让他子女赔偿被害人?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假如全部死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从法律上来说,子女没有赔偿的义务。
刑事案件,家属会愿意赔偿,主要是为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因为获得谅解,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从轻处罚。所以并不是他们有义务这么做,而是为了家人才这么做。这里不能混同。对于成年人来说,原则上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担责,与家人无关。我们常说的“父债子还”,这都是道德观念上的说法,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的警情通报,男子在杀人后跳河自杀。所以犯罪嫌疑人基本就是奔着同归于尽的想法去做这个事情。现在人已自杀,刑事上的追责就不存在了。但赔偿的话,还是得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遗产。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留有遗产,那其遗产是要用于清偿其债务,用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子女继承了遗产,就要在继承遗产的价值内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遗产,那人也已死亡,那这个赔偿就无从谈起了。家属是否愿意赔偿,则完全看家属的个人意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11月8日的警情通报,7日下午4时许,夜村镇夜村社区因邻里纠纷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56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良行凶致7人死亡、2人受伤。
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伤者送医救治的同时,全力展开侦查抓捕工作;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良作案后已跳河自尽,尸体已被打捞,并确认了身份。
又是一场因为邻里矛盾而引发的惨剧,其中具体的矛盾细节我们就不展开说了。
而根据记者的走访,犯罪嫌疑人王某良有一个患有小儿麻痹症的妻子,还有两个女儿,一个已出嫁成家、另一个还在上学。
那么王某良作案后致死致伤9人,其子女或者妻子是否应代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呢?赔偿的项目又包括哪些呢?
首先,王某良跳河自杀,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警情通报来看,王某良致死7人、致死2人,首先应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良作案后没有自杀,或者被公安机关擒获,那么接下来迎接他的将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法院的判决三道程序。而从他的作案手法和致死人数上来看,被判处死刑的概率是极大的。
不过,作案后的王某良选择了自杀,也就因此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也就是说,即便公安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就是王某良所为,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也不能称之为“罪犯”,一般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当下王某良已经自杀,所以接下来公诉、判决阶段也就谈不上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像王某良这种情况,接下来只能把案件撤销,最终终止侦查,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刑事责任了。
第二,对死者及伤者的赔偿问题:
法律层面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王某良因自杀而免于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其民事责任也随之消失: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中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尤其是上文中的第二段,规定得很明确,即被害人死亡的,其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王某良案中,致两人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以及所有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合理支出;如果造成伤者残疾的,评残后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及辅助器具费。
另外,致使7人死亡,除了上文列举的可能存在的赔偿项目外,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等。
按照7死2伤的结果,倘若王某良没有选择作案后跳河,那么等待他的除了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这个赔偿总额应该在几百万左右。
当然,真让他赔偿几百万,可能也没这个能力,毕竟是以打零工为生的农民,就像劳荣枝案中,根据劳荣枝个人财产的数额,赔偿只有3万多是一个意思。判赔再多,拿不出来,也没有意义。
但在王某良财产范围之内,基本上能让他赔个“底掉”,几乎需要付出他全部的个人财产。
劳荣枝案庭审现场
当然,除了以上赔偿项目之外,对于此类刑事案件,还有一项“赔偿”,那就是谅解费。
关于谅解费,施加伤害的一方和受害一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性地达成或者不达成,关于谅解费的标准,法律上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几万、十几万、上百万都被允许。
按照法律规定,能争取到受害者出具的“谅解书”,量刑的时候可以(不是必须)从宽。但是具体到商洛这个案件,王某良即便拿到谅解,意义也不大,如此残忍的手段、较重的情节、致死致伤9人的后果,就算拿到谅解书,大概率也不能改变死刑的判决结果。
以上就是假设王某良没有选择跳河的前提下,他所应承担的赔偿项目及赔偿责任。
而如今王某良已经自己结束生命,他的妻子或者两个女儿,还需要赔偿受害者吗?
第三,一般情况下,家属无需代为赔偿,特殊情况除外:
抛开本案不说,毫无疑问,王某良跳河后,他的妻子、两个女儿都是第一顺位上的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都有继承权,一般各继承1/3,或者其妻子因患有小儿麻痹,可以继承适当多一些的份额。
王某良跳河后,多多少少是会留下一些遗产的,那么这些遗产是归其妻子和两个女儿继承,还是用于对受害者的赔偿呢?
关于这一问题,《民法典》第1161条中有明文规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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