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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时,家里人会来送行吗?
死刑犯,罪犯,家属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时,家里人会来送行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而且死刑犯和普通犯人的情况不一样。
他们是罪大恶极,才会被执行死刑的。
所以送行这个情况是不允许的。
也是为了死刑犯的亲人好。
执行前,国家也会安排死刑犯和家属见最后一面的。
有什么遗言,有什么话都在最后这一次见面给说完了。
这次以后,也不用再见面了,再见就是骨灰的形式了。
真的千万别违法。
我小时候就看过枪决的执行,给我吓毁了
那个时候我上小学。
我们门口一个哥哥,20多岁,个高,长的也帅。
平时对我们也挺好。但是有一天,警察来了把他抓走了。
具体是什么原因也不知道了。
传的乱七八糟,就知道他杀人了。
很快破案,就把他抓走了。
那个时候我们都再门口踢球,听人喊要执行死刑了,就是被抓那个小哥。
这个小哥他弟弟正跟我们踢球呢。
我们要去看,他说他不能去,家里人都可以去。
我们也没管,就跑去凑热闹了。
当时看见来了好几辆绿色的大卡车
等车停以后,被武警给拽下来了。
浑身都帮着绳子,身前挂一个牌子,上面写的名字和罪状。
然后就被押到要执行的地方去了。
武警都是荷枪实弹的,那也是我第一次看到枪。
虽然远点,但是也算看见了。
我们就在拿仔细找,总算看到了小哥。
他当时看样并不怕,还往我们这边看。。。
旁边警车,警察好多。
那天被执行的5.6个人。然后我还看见救护车了。
过了一会,武警都准备好了以后
那边执行的人也没多说什么,直接执行。
啪啪几声枪响就完事了。
当时虽然远点,但是我们几个小家伙眼神都用。
反正看见血蹦了一地。当时给我吓的。。。
在我惊恐的时候,一个医生跑了上去,就是法医。
检查了半天,确认没问题。
然后武警就把这些尸体都给收了,扔车上去了。
一会车就开走了。
我呢,回家就有点发烧了。
估计是吓到了,好几天才缓过来。
从那以后我可是涨记性了。
违法的事绝对不做。
因为这个死刑真的太可怕了。
好好的人就这没了。
最后就是那个小哥的一家,过阵子就搬走了。
估计是怕各种流言蜚语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时,家里人会来送行吗”?严格地说,提问者的这个问题表述是存在歧义的。句中所说“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时”指的就是死刑犯被执行死刑的过程或者马上就要被处决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说这句话就是提问者的本意的话,那么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的时候,正常情况下家属是不会来送行的。
2012年以前,我国对犯人执行死刑是对外公开的,那个时候只要你提前知道刑场的地点,就可以先到那里等着,死刑犯拉来后你就可以目睹死刑执行过程了。2012年后,国家对死刑执行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改革,从这个时候起,死刑执行一般就不会公开了,人们只有看到法院张贴出来的布告后才知道有某个罪犯被执行了死刑。
但不管执行死刑是不是公开,我相信绝大多数死刑犯的家属都不可能到刑场去给自己的亲人送行,哪怕他们知道执行的时间和地点,正常人都是不会去的。
公开执行死刑时期家属也不可能到刑场去为死刑犯“送行”
在本世纪之前,那时候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是公开的,而且声势浩大。在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通常要先召开公判大会,公开宣布他们的罪行和对他们的最终判决,然后会拉着他们在街上游街示众,之后才会把他们拉到刑场执行枪决。在执行枪决的时候,是允许群众到刑场围观的。所以这时如果死刑犯的家属有足够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他们如能承受亲眼目睹自己的亲人在刑场被处决的情景的话,那么他们是可以到刑场围观的。
但这种围观与“送行”还是有区别的。如果是“送行”的话,至少要说几句告别的话,还可能会有握手拥抱等肢体语言,这才能称得上是“送行”吧。但在刑场上是不可能允许家属与即将被处决的死刑犯有任何接触的。所以根本不可能称得上是“送行”。而且,这种情况只能是理论上存在,我相信绝大多数死刑犯的家属都不可能到刑场上去亲眼目睹亲人被执行死刑的。所以说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时,家里人前来为死刑犯“送行”这样的情况基本上是不会出现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觉得提问者的意思,应该是“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家属会前来见最后一面吗”?我猜测这才是提问者的本意。如果提问者的本意就是这样的话,那么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2012年以前不一定能见面,2012年之后就可以了。法律上把这种情况称之为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近亲属。
死刑犯临刑前会见近亲属的有关法律规定
2012年前,那个时候对死刑犯临刑前是否可以与近亲属会面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会在执行前通知死刑犯的近亲属,让他们给死刑犯送新衣服,这个时候亲属自然就明白了,这就是让他们与死刑犯见最后一面。有的地方虽然可以让家属送新衣服,但是不会允许家属与死刑犯见面,而是由看守所将东西转交给死刑犯。所以死刑犯在临刑前能不能与家属进行会见,各地的规定并不一样。
针对这个情况,最高法在2012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这个解释的意思就是说,罪犯在得知自己即将被执行死刑后,他可以向法院提出会见近亲属的要求,同样罪犯的近亲属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会见的申请。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申请,法院都应当批准并尽快安排会见。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即家属提出会见要求而罪犯不同意会见;或者是罪犯提出要求而家属拒绝会见时,会见就会取消。
2012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罪犯与近亲属之间会面的情况,而对罪犯是否可以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的情况没有作出规定。到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罪犯在死刑执行前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死刑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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