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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万刚购买法拍房被要求承担50多万物业费,有法律依据吗?
物业费,买受人,被执行人160万刚购买法拍房被要求承担50多万物业费,有法律依据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160万刚购买法拍房被要求承担50多万物业费,有法律依据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下面从实践和现实角度进行全方位的论述。
第一,现实角度。160万买的房子,50多万的物业费,这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假设房子一万一平米,那房子面积就是160平米,物业费如果一元一个月,一年就是1920元。五十多万的物业费等于二百五十年以上没有交过物业费了。你觉得可能不?主要你这个房屋价值和物业费完全不成正比。如果几千万上亿元的豪宅,物业费五十多万是可能的。160万的房子,一般能欠个二、三万物业费会比较合理点。所以160万的房子不可能会有五十多万的物业费。
第二,房子的原业主(也就是被执行人)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把这个相对性突破给你。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原来业主主张支付物业费。比如可以通过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三,法院的拍卖公告可能会写房屋之前所欠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比如物业费、水电费,这些费用一般来说不多的,正常的也就是万把元,一般几千元。既然公告这么写,你要参加拍卖,等于你默认要由自己支付。实际上因为金额不多,买受人一般都会支付。
第四,实践中,也有从拍卖价款当中支付物业费的情况。原业主,也就是被执行人所欠的物业费属于被执行人债务的一部分,可以从已经拍卖房屋的拍卖款中予以扣除。一般来说,欠的物业费不会太多,当事人(主要指的是申请执行人)不会有太大的意见从拍卖价款扣除。
综上所述,法拍房物业费处理问题,如果拍卖公告写了由买受人承担,那你参加拍卖就视为同意承担。如果没有写明由买受人承担,因为物业合同相对性,可以由物业公司另行向原业主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也有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物业费直接给物业公司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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