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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地方国营企业如何补缴社保?
合同制,当时,养老保险86年地方国营企业如何补缴社保?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想补缴86/96年社保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斗转星移,时移世移。86年地方国营企业如何补缴社保?
现在,为什么提出补缴86至96年期间,在地方国营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问题呢?我作为当时此项国家政策的企业基层操作人和见证者,谈谈对这个跨越时空几十年问题的几点思考,欢迎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
一.补缴养老保险涉及的是一些什么人呢?应该说,补缴涉及的肯定不是当时地方国有企业的固定工,当时的固定工并未建立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而是按照用工制度改革规定,由企业所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无疑了。
二.当时的合同制员工,是率先在国有企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第一批人。对于实行全新的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社会、单位以及许多当事人并不看好,职工队伍也极不稳定。因此,当时离岗“两不找”的,欠缴、漏缴、少缴,甚止停缴断保的时有发生。
三.上述情况,当时的政策制定及所在单位,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加以约束,只能听之任之。现在主动提出缴纳养老保险问题,让人匪夷所思!因为现在到了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了,才会出现旧事重提的并期待加以解决的缴费问题。
四.当时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都是极低的。而且,在个人缴费时,按规定是同时必须由企业按规定,兑现了本人工资收入15%的工资性补贴的。当时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并未因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而让员工个人的实际经济利益受损。
五.现在提出补缴养老保险,必然涉及补缴标准以及滞纳金问题,还涉及几十年前的帐、卡、表、册,是否完善可靠的问题,这些时过境几十年的问题,国家并未形成有序规范的政策规定,这是一件落实难度极大的复杂问题。
六.按有关政策规定,当年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连续工龄,如果当时缴费规范的,没有少缴漏缴欠费情况的,可以一律视同缴费年限,应与实行并建立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制度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合并计算并给付养老金。
感谢阅读,请点关注!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要法律文书补交,但法院会不会受理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86年到95年底当地劳动局有备案登记手续视同缴费年限。不要补缴社保。你们可以去当地社保保障局问问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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