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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的拆迁款我应该有一份吗?
岳父,义务,女儿岳父的拆迁款我应该有一份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岳父岳母是农民,小舅子全家在深圳工作,岳父岳母跟着我生活了15年了,现在,岳父的房子拆了,岳父把拆迁款全给了小舅子,岳父的做法合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岳父跟你们生活15年,现在拆迁款分文不给你,证明你岳父是个偏心眼,重男轻女!这种情况按风俗习惯可以说得通,今后你俩口儿可以不管他,让他去跟儿子儿媳妇过。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岳父岳母是农民,小舅子全家在深圳工作,岳父岳母跟着我生活了15年了,现在,岳父的房子拆了,岳父把拆迁款全给了小舅子,岳父的做法合理吗?
题主确实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毫无疑问:和女儿、女婿一起生活了15年的岳父,把折迁款全部给了其儿子,这种做法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也是很愚蠢的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先看相关法律的规定
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两个,分开来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重大的民事立法成果,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事项,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法律依据。涉及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内容,都在第五编婚姻家庭一编中。
关于父母和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和赡养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与此相应:“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很明显:这种法定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双向的,相互的。无法哪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都有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力,具体的履行方式就是给付抚养费或者给付赡养费。另外,做为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儿子和女儿的赡养义务应该是平等的,或基本平等的,不能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在家庭财产的处理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明确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和子女之间在遗产的继承权问题上,也是相互的,双方的。虽然继承的时间起点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才正式开始,但在父母尚存活、也没有立有遗嘱、只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非常明确地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也就是说:做为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的儿子和女儿,其继承权是平等的。在明确地规定了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同时,还规定已经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按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待,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当然是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的合理回报和经济补偿,意在鼓励尽可能多的人赡养老年人,并不让其在经济上吃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又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也要按照实际情况,适当照顾到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尤其应该特别注意的是该条第三款极为明确地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并且法律在最后明确地规定了协商处理的基本原则,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要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明确规定:所谓的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也就是说:凡是年满60周岁的居民,自然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享有该法规定的所有保障措施。在家庭范围之内,当然更是如此。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儿女的长大成长并各自独立生活,大多数的父母亲也都上了年纪,成了老年人。儿女们当然就必须遵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
在该法的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部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也就是说:对身为老年人的父母亲,赡养义务,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经济上供养,保证有吃有喝有穿;生活上照料,保证日常生活上不存在困难和问题;精神上慰藉,给老年人嘘寒问暖,让老年人心情舒畅,排遣孤寂苦闷;还要照顾好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老年人易生病甚至是卧床不起的日常护理等。
显然,与老年人一起生活的赡养人,比只给赡养费的赡养人的实际付出更大,更辛苦,更费心费力,这是毫无疑问的。更应该指出的是:女儿当然是父母亲的法定赡养人,这是毫无疑问的;尤其要特别强调的是:女婿做为女儿的配偶,法律规定的只是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这当然是间接的义务,而不是直接的赡养义务。这与其妻子的法定赡养义务是完全不是的。更明确地说:至少在法律上,女婿和儿媳的法律定位是完全一样的,只有协助其配偶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间接义务,但本身确实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另外,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法律禁止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即使本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法律依然强制地规定必须履行义务。更明确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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