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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分道扬镳,继父将继女告上法庭要房 一百多万元的房产究竟是赠予,还是借名买房?
合同,财产,受赠半路夫妻分道扬镳,继父将继女告上法庭要房 一百多万元的房产究竟是赠予,还是借名买房?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半路夫妻分道扬镳,继父将继女告上法庭要房 一百多万元的房产究竟是赠予,还是借名买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问题一定要问的清楚明白,仅凭继父将继女告上法庭要财产,怎么去判断这里面的法律关系?
赠与和借名买房涉及不同法律关系。“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借名买房”若以规避房屋限购令政策以及其他贷款障碍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您提的这个问题,没有描述清楚题干,不好回答。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双方是否有赠与的合意?一般赠与要有书面的材料,继父和继女如果不存在法定意义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很难形成赠与,即使是父母,赠与也是有条件的。如果是半路夫妻,很有可能认定就是借名买房,因为现在房地产限购很严重,很多人有钱不一定有资格有资格不一定有钱这是一条。再就是即使是赠与,也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半路夫妻分道扬镳,理应认为赠与的条件失效,合同也会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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