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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退休金是免征税的,但算不算起征点呢?
所得,薪金,工资国家规定退休金是免征税的,但算不算起征点呢?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既然退休金免征税,就没有起征点之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的退休金免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可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于“退休再任职”人员的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必须同时达到四项规定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和人社部的解释,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因此,退休人员不可能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只能签署雇佣协议。
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员只有严格满足税法的条件才需要按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按两种不同项目计税差别在于: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的费用,但是收入额不能扣除20%;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月不能扣除5000元费用,但是收入额可以打八折,如果次年再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的话,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负还低。
(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如果退休再任职取得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6000元收入每月应预扣税金计算如下:
1.增值税=6000×1%/(1+1%)=59.41元(按照疫情期间优惠政策计算,正常情况下征收率为3%;如果是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保险代理佣金等,月收入不满10万元,可免增值税);
2.附加税费=59.41×6%=3.56元(按优惠后减半计算);
3.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额=(6000/(1+1%)×(1-20%)-59.41)×20%=938.61元;
4.综合所得汇算,可以申请退税:
(1)假定每月扣除赡养老人支出1000元,无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和专项扣除;
(2)基本费用60000.00元(每月5000元);
(3)全年实际工作10个月,收入共计60000.00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10/(1+1%)×(1-20%)-59.41×10]-(60000.00+1000.00×12)=46930.65-72000.00\u003c0。
所以,全年应交税金=0,前面预缴的个税税金可以全额申请退税,但是代开发票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不能申请退税。
(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果满足条件,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还是按照前述的假设条件,每月预扣税金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6000.00-5000.00-1000.00=0元
所以,预扣预缴的税金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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