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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干不下去辞职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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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员工在公司干不下去辞职的原因是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钱没给够+心受委屈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干的不爽,干的不爽,就是员工离职的本质原因。
我们好好聊聊,员工离职的本质原因到底是什么?
首先一个其实就是他们缺乏利益。
缺乏什么利益?
这个利益不是指什么简简单单的工资、薪水什么的,
这些都是非常非常明显的,还有很多特别不明显的地方。
比如是不是能够学到东西,能不能在这里有非常好的发展?
在这里能不能攫取相关的一些资源?
如果这些都没有,也ok,没关系,
那么能否在这里有相对愉悦的工作体验?
愉悦的工作体验也不是说什么完全不加班不受气这种,
这种也不现实,
如果只是在这里能有个相对平稳、平缓的一个工作场景,那也是没有问题的。
可如果一个单位什么都没有,
既学不到东西,也拿不到多少钱,
而与此同时还浪费了很多时间在工作方面,
那么当他落不到一点好的时候,
员工会认为自己的时间在这里非常的贬值,
那么离职的火焰就会慢慢燃烧起来。
而众所周知,离职的这团火一旦燃烧起来,
就不会再熄灭了,
一定要烧出结果来,才会有
当员工萌生了在这工作,极度匮乏,落不着一点好的时候,
员工觉得在这里非常贬值的时候,
那么“离职”的这团火焰就会烧起来。
众所周知,这团火烧起来,就很难再熄灭了。
很多时候就是表面上,员工其实是非常弱势的,但是在实际行为上,其实是2者相互选择的,永远都是2方相互选择的一个过程。
除了利益点达不到要求,还有的就是直系领导的沟通跟企业的文化很难跟员工的本来的3观达成一致。
多少人离职,其实就是因为直系领导,直接领导的脾气、性格不相符合而离职。
其实这份工作本身并没有问题,也相对的有发展,或者说也希望在这里长长久久做下去。
但因为跟直系领导的关系很差劲,很难沟通,或者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不是相互匹配,
最后导致在工作上非常的不愉快,不顺畅,
最后是因为人家是领导,你是下属,
所以最后员工只能离职。
这个世界上没有2片相同的树叶,人也是一样的,
将相关系不融洽,工作就很难继续做下去。
除了领导方面的因素,一个企业文化是否符合人性,也是能够决定或影响1个人的去留。
公司的问话如果让员工非常明显的感受到极度的不舒服,
在这个文化氛围下面非常的别扭,那么这个员工离职也将会是早晚的事情。
有的公司企业文化非常的洗脑,让员工一切以公司为先,只强调付出,不谈任何回报,
其本质就是把员工当作奴隶,当作他们非常卑微的奴隶而已。简单来说,如果种种行为真的让员工觉得自己连打工人都不是,
觉得自己不仅是个打工人,某种程度上更是一个工具人,
那么他们必然会有其他的想法。
而人,一旦有了想法就会把想法逐步落地,
把这个想法变成行动。所以员工离职的现象就这么明显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员工在公司干不下去了,自己要离职,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
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离职,二是因为劳动者自身个人原因而离职。离职原因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
一、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离职
因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离职的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情形而离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等原因而离职的,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特别指出的的,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其离职原因是用人单位的上述法定过错情形。例如,张某是某公司的行政,公司一直未给他上社保,入职一年后张某离职。公司未给张某上社保是事实,但不等于是张某离职的原因,在公司没有给张某上社保的前提下张某也很有可能会因为其他原因离职。所以,张某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其离职原因是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
(2)劳动者离职虽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但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李某是公司的行政专员,公司为了减少支出,辞退公司前台后让李某兼任公司前台,李某认为公司增加了工作量,且该工作量本身并不是李某任职工作岗位的工作的,遂要求公司加工资,公司不同意,李某便离职。李某离职虽然是因为公司增加工作量导致,但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所以,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自身个人原因而离职
劳动者如果是因为自身个人原因离职,则说明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在这公司做了,是劳动者“开除”了公司,公司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没有过错,所以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赔偿补偿。
例如,劳动者觉得在公司干不下去了,想离职换一个新的工作,也就是说是劳动者不愿意在这公司继续做了,并非公司不想让他在这继续做了,这属于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而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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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从我我所掌握的情况看,大部分离职者都是因为在公司得不到尊重和劳动权利得不到保护而被迫离职的,《劳动法》在私企根本就是一张废纸,看看现在的中国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有几个是遵守劳动法,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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