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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偿180万,律师按合同拿走90万被质疑的报道,你怎么看?
律师,工伤,案件关于工伤赔偿180万,律师按合同拿走90万被质疑的报道,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刑事案件才是乱收费的重灾区,信息不对称、病急乱投医的现象极其普遍,已经不是一句存在即合理能解释清楚的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化,但是在工伤案件领域,广东律协是严禁工伤案件风险代理收费的,安徽也一样不行。
更何况风险代理也是有上限的,不能超过30%。
我们再换个说法,这个伤者是一级伤残,瘫痪接近植物人,90万能用多久? 按照一个月5000来算,一年六万,只够15年。这一下就拿走了别人15年的所有的生活来源。
并不是说,律师办案不能高收费,但这是人家的救命钱,一辈子躺在床上换来的,一下拿走一半,是不是有点良心上说不去呢?
身边还发生过有律师以取保候审作为收费条件,取保成功额外收费30万元,而且这30万是先收取的,作为律师懂得都懂,这是多坑不懂的当事人。
其实这个事情能爆出来不是坏事,都说一件事情的出现,背后会有几百上千起同样的事件已经发生。绿林好汉还讲究劫富济贫呢。
“劣币驱逐良币”不应发生在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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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律师也是人,律师也有欲望,如果不是90万,而是900万、甚至是9000万呢?也是类似这样可以操作,措手可得?啧啧,不要轻易挑战人性。
所以,过度的欲望正如没有约束的权力一样,必须要把他们关在牢笼里。因此,需要规则、职业规范和法律的约束。
但是,只有畏惧也不行,也要心有敬畏,心有梦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早就提出了,坚持执业为民;司法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何况,这位律师兄台可是违反了明令禁止的规定,期待广州司法局的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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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对这位同行的行为是不赞同的,违反了规定;
抨击归抨击,但从一名行政法专业律师来说,如果按广东省实施律师管理办法,对这名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就必须要依法行政,还要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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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下,有评论担心,说降低收费,会影响工伤案件质量。
说一下合肥市乃至安徽的工伤认定实践,
1、只要发生在建筑工地的工伤(总包范围内),直接投诉到质监站,马上电话直接打到总包方,总包方负责联系分包方、包工头,基本上95%都能搞定。
要是扯皮说不是他们工地的人,叫几位工友来作证,99.99%没得问题,简单吧?
再不行?安全事故投诉一波。越重的伤情越好处理。
2、现在安徽实行的是工伤保险工程参保,工资直接打到农民工卡上(虽然卡可能在包工头手上)。
只要能认定工伤,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伤也许为了考核,私了了事。越重的伤情,总包、分包、劳务单位越会用工伤待遇。
综上,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一般律师,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这种案件也能办的好的。而且再怎么说,收入也会超过一般工薪阶层。2018年合肥律师人均业务创收24.37万元。
更何况,代理弱势群体(比如被征收人、行政相对人、农民工),在胜利的那一刻,成就感和自我实现感也是满满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发现这个问题下很多所谓律师的回答屁股都是歪的,都是在避重就轻从有利自己赚钱的角度来说,我就问问你们到底是不是真的律师,真的有职业道德?
关于工伤赔偿180万律师按合同拿走90万明显不合法,违反我国针对律师的相关法规。
什么是风险代理:题主提到的这起案件属于“风险代理”形式。这属于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方式,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再按照执行到位债权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用通俗的话说,打赢官司再支付律师费。
四大类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但是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律师虽然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但收费有指导价,同时也相关的法规也明确了不是所有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按照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下四大类案件不允许进行风险代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此外,刑事案件这类也都不允许出现风险代理。
也就是说这起案件就不属于可以风险代理的范畴,这位拿了90万代理费的律师显然违法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样的律师就是队伍中的败类。
风险代理报酬本身有上限:除了四类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对于可以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本身我国也规定了支付报酬的上限。
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最高收费不得超过合约约定标的的30%。如果按照这起案件来计算,这位律师合法的可以拿54万。
看到本问题下有所谓的律师回答,收费标准只是指导价不具有实际性,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十四条已经写的很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法规放在这里,竟然还信口雌黄说不具有实际性,只能说你们这些律师为了自己赚钱不惜违法。
涉嫌违反律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很显然,当前的案件中直接收了90万的律师费就是典型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
Lscssh科技官观点:综合来说,180万的赔偿律师拿走了一半资金,看似双方有合同约定在先,但是按照现有的法律条文,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律师不仅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拿走了费用超过了30%的上限,同时涉嫌违反第四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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