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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证据,王女士,对方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我国法律以前确实曾经规定过,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做过一个批复《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个批复里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这个批复已经在2019年被废止。废止的理由是已经被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现在审查录音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这里,对于证据是否因为来源非法不能被采信,除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以外,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用的前提必须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只是一般的侵犯合法权益是可以被采信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只要没有违反这条规定,仍然是可以被采用的。
这个案子里,王女士偷录的音频没有被法院采用的理由是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这一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所以被认为无效。
但这一判断必然是存在争议的。
要知道,最高院曾经说过:
“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时,由于该事实一般具有隐秘性,有关证据不易取得,配偶另一方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害。……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则不应判断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丈夫出轨对于妻子来说,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妻子偷录丈夫出轨音频的违法性,对丈夫隐私权的损害是否明显弱于忽略丈夫隐私权所应该保护的配偶之间的忠诚权,都是值得法律人思考的。
二、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是有效的?
一个证据要被法院采用,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所谓真实性,是指该证据是真实的,完整的。
所以,一个录音要被法院采用,首先应当完整的,没有经过剪辑,可以完整反应对话的经过。如果录音被剪辑过,肯定会影响到内容的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事情经过,肯定是不能被法院采信的。
所谓合法性,就是指证据来源合法,不存在前面说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三种情形。
鉴于各位网友大多数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必要记住各种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录音是否合法,大家只要简单记住几条规则就可以了。
第一,如果录制者是对话的一方,则录音一般合法,对方是否知情不影响证据效力。(但是注意,如果对话内容是对方非常私密的个人隐私,则可能属于非法。)
第二,采用在他人房屋内,车辆内安置窃听设备所取得的录音必然非法。
第三,采取秘密跟踪的方式所取得的录音大概率非法。(配偶跟踪另一方获取的出轨信息是否违法值得讨论)。
所谓关联性,就是指录音内容是与要证明的问题有关系,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就不需要解释了吧?
最后,大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给我在评论区留言,有时间的话我会解答的。
我是家子,关注我,从故事和新闻里学法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想让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需要符合2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对录音证据而言,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会被排除使用。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一般来说,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自己进行的录音、录像,都是合法的,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庭上的,当我们在婚姻家庭纠纷等当中遇到某些无法取得书证的事件后,也可以采用自己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获取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证实事实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一般的法院都不会过多地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做特殊回应,除非法院本身就没有想判离的意思……
整理了一下在我办理过的案件中,法院曾经认可过证据,大家可以收藏使用:
①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安置摄像头,拍摄到配偶长时间连续与其他异性性爱的视频;
②当事人通过行车记录仪,拍摄到配偶和其他异性在车内的谈话,承认了双方的婚外情关系;
③当事人通过与配偶现居住的小区物业沟通,调取到了配偶居住小区楼道的监控录像,证明其配偶长达一年的时间与其他异性共同出入、并有亲密动作;
④当事人在遇到其配偶与第三者时,选择报警,第三者在出警记录中承认其与当事人配偶的婚外情关系等。
⑤当然如开房记录等法院可以调取的证据,也可以在起诉后,要求法院调取。
⑥除此之外,还可以收集另一半是否与其他异性领取结婚证、拍摄婚纱照,是否曾与其他异性以夫妻身份对外签署文件,与其他异性暧昧的聊天记录、亲密动作的照片、视频,一段时间内与其他异性连续共同出入同一房间等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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