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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房屋的产权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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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房屋的产权应归谁所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他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归属,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已征得宅基地使用人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经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房屋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同时宅基地使用人应当赔付建房人建造房屋的相关费用,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大刘和大张左右为邻,两家关系一直较好,后大刘因工作调动,举家迁往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房屋以及院落借给大张使用,并托付大张代为照看,大刘搬走后,张某就一直使用大刘的房屋。
1995年,张某因父母搬来同住,就是在大刘的院落里新建了三间厢房,建房时电话通知了大刘,大刘也未反对大张建房,2005年,大刘退休返回原籍,要求大张腾还房屋,但大张只是将大刘原有房屋腾出,其父母依然居住在后建的三间厢房内,大刘让大张将厢房一并归还,而大张却称该房为他所建,所有权应归其所有,如大刘愿意可以将房屋卖给他,但大刘认为,该厢房虽然是大张所建,但坐落在自家院内,理应归自己所有,并且大张居住自己的房屋多年未付过租金,因此,坚决要求大张以三间厢房抵押租金,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大刘将大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张搬出厢房,并判决厢房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双方争执的房屋归刘某所有,大刘应补偿大张某建房所付出包括建房用材料、劳务费以及相应报酬在内的全部费用5万余元。
案情分析: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做出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房屋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赔付建房人建造房屋的费用。
在本案中,大张在大刘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大刘已知而未作出反馈,视为大刘同意了大张建房的行为,但两人无理就房屋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根据以上规定,大刘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应当返还大张建房付出的全部费用,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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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别人的宅基地与耕地都是不能私人转让的,所以在别人的站基地上建房如果已经约定了房子所有权归站基地所有人的还无所谓,如果不是的话可以看成违建,不能拆除的按折旧以后的价格由宅基地所有人不偿给出资人。
简单的说在别人的宅基地上建房都是宅基地所有人的财产,不管出资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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