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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一边要面对不配合治疗检查的患者家属,一边急需要诊断、救治患者,如何处理?
患者,医院,家属医生一边要面对不配合治疗检查的患者家属,一边急需要诊断、救治患者,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当诊疗过程中参与患者意志时,医院的拒绝治疗权,涉及对患者主动作为意志的拒绝,和对患者不作为意志的拒绝。前者如案例一,患者要求超越诊疗规范的手术治疗,被医院拒绝。后者如案例二,医院提供了急诊PCI的首选治疗方案,被患者及家属拒绝。后者不作为意志的拒绝情况下,只要不涉及紧急救治权和传染病强制性措施的实施,医院应充分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应当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专门将替代医疗方案列入应当向患者进行知情告知的范畴。案例二中,医院在溶栓治疗这一替代方案的分析考量与病情告知上存在不足,是法院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由此可知,当涉及患者和家属不配合医疗诊治时,不管患方出于何种目的,医院首先必须对病情有确切的分析,并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知。在不涉及紧急和疫情强制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患者意愿和自身诊疗水平,决定下阶段治疗方案,既包括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与选择,也包括对患者无理诊疗要求的拒绝。
医患是一对高度依赖的合作关系,共同的敌人是疾病。若存在患者不配合医生进行诊治的情况,再高明的医生也难以将疾病治好。但是,目前医患关系不信任的大环境,却加剧着患者不配合诊治的情况发生。对于不遵守医嘱的患者,医生是否有拒绝治疗的权利?美国的医事法里规定:当医生发现病人未遵守医嘱服药或者存在其他有违医嘱的行为时,医生有权拒绝继续为其治疗。我国由于卫生体制原因,对病人不配合治疗时的拒绝治疗权没有明确规定,仅设置了免责条款,《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当然,医生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宗旨,当患者因知识、误解、焦虑等因素导致未遵守医嘱行为时,医生应以最大的善意和包容对患者进行耐心说服解释,以得到患方的理解与配合。非到万不得已时,不要轻易行使“拒绝治疗权”,或以类似言语向患者出言不逊,以期得到更佳的医患沟通。
虽然我国对医生拒绝治疗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应呼吁并明确,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或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医方有权拒绝治疗。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各地“伤医事件”呈破窗效应,医生的人身权利屡遭不法侵害。人身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医务人员当然有权拒绝治疗。例如报道某急诊科医生被家属用手枪逼着为患者包扎伤口,某护士被打耳光后继续为患者进行治疗等恶性事件,如果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时还没有拒绝治疗权,那医生将沦为“医奴”。同理,医患双方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当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医生有权拒绝治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要明确这几个问题:
1、医疗告知的对象是谁?
2、如果发生了题主的情况时,即如果患者及其家属都不予配合如何处理?
3、医方的紧急救治权和患方知识同意的矛盾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告知的对象是谁?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从上述条文可知,医方首要告知的是患者而非患者家属。即如果在诊疗过程中患者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思的时候,只需要向患者说明医疗情况即可,患者同意就可以实施相应的诊疗措施。
其次,如果发生了题主的情况时,即如果患者及其家属都不予配合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由上述条文可知,由于患方的不配合而发生的后果,医方不承担责任,而是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但是,即使患方不配合,医方也要各种后果进行告知,让患方知晓。
但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形中,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患者病情危急,家属又不同意医方的任何诊疗措施,那么医方是否要行使紧急救治权。目前,仍然存在争议。但为了避免发生医患矛盾,医方通常是遵循患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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