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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平安是永远不会倒闭吗?
保险公司,人寿,保单中国人寿,平安是永远不会倒闭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另一观点是保险公司会倒闭,这个主要是老三家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观点,主要原因是在于销售过程中由于产品费率高而给消费者灌输「小保险公司」容易破产倒闭的理念,从而更容易达成成交的目的。
那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呢?
其实但凡是商业性质的公司都有可能倒闭,保险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平安)肯定也不会例外。
那「《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该如何正确的去理解呢
关于这条法规我们来做一下详细解读:
【Ⅰ】是不是人寿保险公司都不得解散?
这里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国信人寿,在2004年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为民营保险公司,2005年2月底拿到保监会正式开业批文,但开业不久就发生了总经理严峰与股东方产生分歧出走的事件,后来保监会调查发现国信人寿有资本金出逃等违规问题,在当年6月底就责令其自行解散并注销了主体资格。国信人寿开业验收后仅仅维持了四个月,没有签发任何保单,成为了保险行业最为“短寿”的保险公司。看到这个案例,有人可能会产生质疑:
《保险法》不是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得解散吗?
我们再阅读一遍法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关键点在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国信人寿开业后没有签发任何保单,没有经营人寿保险业务,所以国信人寿是可以自行解散的。
【Ⅱ】不得解散是不是等同于不得破产?
解散是由于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等等;
破产是因为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失清偿能力。
说通俗一些就是解散属于主动,破产属于被动,这条法规其实是限制保险公司主动解散的行为。举一个栗子,隔壁老王今年费尽周折成立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到了年底的时候收了10亿的保费,老王就给股东们说,今年收的保费可以颐享天年了,咱们把钱分了解散吧,这种行为是《保险法》所明令禁止的,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肩负着国家的重大民生问题,不是想成立就成立,想解散就解散的。
那如果保险公司真的是经营不善,客观上已经难以为继不得不破产,那也就只能依法宣布破产了。但时至今日,中国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因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无论从成立到资金管理还是偿付能力都有严格的监管,保险公司在破产之前就很可能会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保监会接管。关于保监会是如何监管保险公司的,这里不再赘述。
题主关心的问题是如果保险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平安人寿)倒闭了,自己的保单利益会不会受损?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这条法规我们也来详细解读一下:
【Ⅰ】如果您购买保单的人寿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那您的保险合同连同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就被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了(主动接管或者被动接管),看到这里您肯定有疑问了,这保险公司都资不抵债了,还会有其他保险公司主动接受转让吗?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主动接受转让,保监还强制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这保监会这不是「坑爹」嘛。
事情其实没有这么简单,保监会还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这其实是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险公司真的破产了的最后一道保障。这里很多人可能会有误解,保险保障基金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或80%,那是不是意味着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呢?这里注意一个关键点保险保障基金是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而非直接是保单持有人,受让保险公司还是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Ⅱ】这里注意两个关键词汇「应当」、「合权权益」。在法律条文用语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写入保险合同的权益就是合法权益,只要是合同里的条款内容都会得到兑现。像题主您「买了一份平安福,50万身故保额,外带48万的重疾险,还有30万意外」,保障都在保险合同中写明,那您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失。那如果是没有体现在合同里的利益呢,比如保险公司不确定的分红、万能账户的结算年利率、非条款列明的服务等等,那就不受《保险法》的维护了。
所以题主无论您购买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还是小保险公司的产品,只要是您保险合同明确写明的利益都会得到保障。
要是会倒闭,我是不是还不如买个便宜的保险?
购买保险并不是以便宜还是不便宜来决定您该不该选择,而是根据您自身的家庭实际情况和您对保险的需求来决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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