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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什么经典法学相关段子?
遗嘱,证据,过失你有什么经典法学相关段子?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你有什么经典法学相关段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个很经典的段子:
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
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
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
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了。
但其实刑事案件中对口供的态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妻子背着丈夫和情人躲在车里偷情,结果双双被人枪杀。浑然不觉的丈夫被当做嫌疑犯抓捕,而后对他进行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因为他不认罪,事实上,他没有办法认罪,没有做过的事情即便说出来也会是牛头不对马嘴,胡拉乱扯。
然而办案人员不会考虑这些,当然他也有被怀疑的理由。第一,配偶死于非命第一嫌疑人自然是他。第二,他熟知法律的条条框框,知道怎么规避风险,反侦察意识强。第三,他有枪。但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就要被屈打成招的时候,真凶落网。应该说他是在鬼门关里走了一遭。
更可怕的是,参与刑讯逼供的都是他昔日的同事同学朋友,那一刻在他们眼里这个人已经是板上钉钉的犯罪分子,所以下手不会客气,更重要的是他曾经得罪过自己的顶头上司,或许他被体无完肤的折磨也有这顶头上司的手笔。
案情真相大白,他无罪释放,然而,他的心灵创伤估计这辈子也难以愈合。妻子出轨,而后惨死,儿子没了母亲,自己即便恢复了警察身份但也在单位待不下去了,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都尴尬,所以他选择了回到老家。
这桩命案奇就奇在嫌疑犯是警察,凶手是警察,死者同样也是警察,其中一个还是某公安局副局长。这桩经典案例已经上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教材。———它就是云南昆明市公安局杜培武冤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知道算不算呢,这张图片第一遍没看懂,深思过后属实震撼到我了,一直保存到现在,感触颇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桩民事案的宣判,一石击起千层浪。一些吃瓜群众大喊判得好!也有人认为这个案例是在社会舆论压力下作出的错案。争辩的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这个案件的根本点,就是情与法,道德与法的冲突。我们先回看一下整个案情。
立遗嘱人黄某与妻子蒋某结婚三十多年,有一养子。后来黄某又结识了张,两人产生感情,有了来往,并且公开同居,组成新的家庭。以黄的退休金,奖金作为生活来源。
但是,组成新的家庭后,黄与前妻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然保持着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就是说,蒋与张之间,一个是黄法律上的夫妻,一个是黄事实上的夫妻。
后来黄某病重住院,蒋与张俩人都到医院照顾过。黄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他名下所有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及现在的住房遗留给朋友张一个人所有,去世后由张负责安葬。遗嘱经公证处公证,产生法律效力。
黄逝世后,张依据遗嘱,要求得到遗嘱中所立的财产和骨灰盒,遭到了蒋的拒绝。张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按遗嘱执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当地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作出了驳回张的诉说请求的判决。有人说,这个判决明显违背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法院根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
法院认为,黄的遗嘱虽然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黄与张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的遗嘱遗赠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行为的,因此不予支持。
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这件事呢?欢迎留言讨论。
(图片和资料来源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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