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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将对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制裁,你作何感想?
美国,国际,法院美国将对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制裁,你作何感想?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话说,作为“自由、民主”的美国,在国际刑事法院作出对其调查的决定后应该自觉接受,并全力配合调查才正常啊!为何公然拒绝调查,还对国际刑事法院予以制裁呢?
我想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霸权自持,无法容忍权威被挑战
纵观全球,美国的霸权痕迹随处可见,几乎所有局势紧张的地区都能看到美国这个“世界警察”的身影。美国自恃崇尚自由、法治,就是这样一个国家却总是罔顾国际法,以自己的国内法去随意干涉别国内政。美国自持霸权,随意欺凌他国,随意践踏别国主权。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当国际刑事法院作出要对美军所涉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开展调查时,自持霸权的美国似乎感觉权威被挑战了,这怎能坐的住啊?谁敢调查我,我就制裁谁!
隐匿罪证,害怕自身恶行被揭露
美军在阿富汗的种种劣迹和罪行对阿富汗人民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害。当美国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侵犯时,总是会炮制一些道德制高点,以掩盖自身侵略恶行的丑恶嘴脸。2001年10月7日,美国发动阿富汗战争,战争原因美国称是对911事件的报复。报复谁,阿富汗吗?是阿富汗对美国发动的911袭击吗?
2003年3月20日,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原因是美国称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暗中支持恐怖分子,美国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单方面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
日前,特朗普怒怼鲍威尔时提到伊拉克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美国去打了一仗。不打自招,揭露了美国用一袋“洗衣粉”就可以随意对他国发动战争的丑恶嘴脸。劣迹斑斑,恶行不断重演,美国所谓的宣战理由不过是自己炮制的侵略借口罢了!美国当然害怕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开展的涉战争罪的调查了!
恫吓弱小,敲打其他组织别效仿
美国很强大,可以说强大到无人敢去挑战,但是再强大的人,当你的恶行已经为世人所无法承受时必将受到众人的一致反抗。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开展调查,对于霸权的美国来说本可以不予理会的,但是美国很担心呀,如果不采用措施阻止调查,那么其他领域的国际组织会不会也会效仿,对美国进行调查呢?肯定会!世界卫生组织肯定会第一个站出来要对美国的“新冠”疫情开展调查。作为确诊人数200万以上的美国敢接受调查吗?
美国制裁国际刑事法院就是恫吓弱小,目的就是警告欲对其开展调查的其他国际组织,你敢调查我,我就是制裁你!
美国此举,实际上相当于“图穷匕见”。在此前威胁初见成效之后,国际刑事法院暂时的退却“赋予”了美国此番此举的“勇气”。但美国的此举,也让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更清醒地认清了美国的面目。美国的此份命令,势必将带来长远影响,可能会影响到新的国际格局的形成。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早在2018年就请求允许对阿富汗情势进行调查。在该情势中,检察官认为,有合理理由认定,美军在阿富汗的行动中涉嫌犯有反人道罪和战争罪。对于检察官的此种“图谋”,美国方面是极为抵制的。2018年9月10日,新任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博尔顿发表了上任后的首次重要公开演说。博尔顿不仅称国际刑事法院试图针对美军的行为“非法”,还威胁说,如果国际刑事法院开启调查,美国将制裁法院法官和检察官,制裁方式包括冻结其在美国的所有银行账户资金,并在美国法院起诉这些法官。
2019年3月15日,就在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即将就是否同意检察官启动对阿富汗情势进行调查作出裁决之前的关键时刻,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公然威胁国际刑事法院,称任何参与调查的人都将失去美国签证,并将受到制裁。
美国的前述威胁和恫吓,显然发挥了相应作用。2019年4月12日,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发布裁决,驳回了检察官的调查请求。拒绝的主要理由是:相关调查无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预审分庭的前述裁决发布之后,对于美国而言,其显然是持欢迎立场的。在美国大棒面前,国际刑事法院历史性地“后撤”了。对于其他国家和学者而言,则是相当不满的,认为此裁决削弱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威和独立性。作为一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本不应屈服于任何威胁。
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而言,显然也不满意于预审分庭的前述决定,于是提起了上诉。2020年3月5日,国际刑事法院上诉分庭作出了相关判决。判决推翻了预审分庭的此前裁决,授权检察官对相关犯罪和情势进行调查。
特朗普此次所签发的行政命令,正是针对国际刑事法院3月5日裁决的后续行动。
当然,美国的所作所为,也不能说就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98(2)条规定,“如果被请求国执行本法院的一项移交请求,该国将违背依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而根据这些义务,向本法院移交人员须得到该人派遣国的同意,则本法院不得提出该项移交请求,除非本法院能够首先取得该人派遣国的合作,由派遣国同意移交。”美国在《罗马规约》生效之前,就充分地利用了此条的规定,先后同多个驻军国签署了《罗马规约》第98(2)条意义上的双边协定,通过该双边协定来排除自身在外国的驻军被移交国际刑事法院的可能性问题。2002年9月20日,美国与阿富汗所签订的《美国阿富汗协定》即属于此类协定。
既然已经与阿富汗签署了《罗马规约》第98(2)条意义上的双边协定,在美国看来,该双边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排除自身军人因在阿富汗的相关行为而被诉至国际刑事法院的可能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断定,国际刑事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检察官对情势进行相关调查具有“非法性”。
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如果认真研究《罗马规约》第98(2)条的规定会发现,即使存在该条意义上的双边协定,其也只能排除被指控之人被阿富汗移交至国际刑事法院的可能性问题,却并没有排除国际刑事法院对相关情势的调查和管辖之权。换言之,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情势调查的管辖权并不会因为存在第98(2)条意义上的双边协定而受到影响。该双边协定所带来的实际困境是:国际刑事法院是有权启动调查并推进相关程序的;但是,即使调查完成,确认有充分理由证明相关犯罪存在,并因此而签发了相关国际逮捕令,阿富汗也会因为承担了基于双边协定的义务而不予配合的问题;对于美国派遣国而言,不合作的问题同样存在。在此背景下,会在事实上导致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无法实际执行的问题。但显而易见,即使存在这个问题,其与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调查和管辖也并不一样,二者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有关“非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从美国的行为逻辑来看,从2018年的威胁到今年6月11日实际宣告制裁,其行为逻辑倒确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美国利益优先,美国国民利益优先。为了维护此种优先,美国不惜与任何“潜在”的及现实的“敌人”为敌。基于此种逻辑,我们可以看到,美国不仅发动了针对中国的贸易战,全方位地打压中国,而且,为了美国利益,美国甚至不惜得罪盟国,对部分盟国也启动了相应的打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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