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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偷逃上千万元税款被举报,此前曾被税务机关处罚,会坐牢吗?
税款,行政处罚,税额因偷逃上千万元税款被举报,此前曾被税务机关处罚,会坐牢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题主所说的偷逃税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补缴通知后,按规定补缴了税款并接受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的某冰冰案并且由于这样的原因,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201条规定: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尽管之前可能受了行政处罚,但是是在5年内因为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是否要坐牢,一则要偷逃税款的比例,二则要看行政处罚是否满足主权刑事责任的要件。
我是税言家,希望我的答案能够帮助你,也欢迎您关注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般情况会进去的,也可以积极补缴税款,自我反省,及时堵漏洞,拿出整改措施,及时获取信任,后期不能累犯,否则一而在再二三的透漏税,迟早都要进去。想要公司长久,必须在战略层面定位,要有明确的方向,理论,价值观,要有把公司做大,个人做小的战略格局,要把优质资产及企业文化装进公司。公司才可以长久发展,未来才会更加光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能不需要坐牢。理由如下:
占应纳税额10%以上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偷逃上千万元税款如果没有达到应纳税额10%以上,不构成犯罪。
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只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包括执行追缴退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才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书所规定的“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中的“二次”,应是指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逃税而再次被给予行政处罚。例如,行为人2012年3月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2016年3月第二次逃税又受到行政处罚。此时,仍然可能成立处罚阻却事由,不能因为行为人5年内受到了第二次行政处罚,就直接否定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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