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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已判决罪犯责令退赔,受害者还能再起诉被另案处理的人吗?
被害人,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上已判决罪犯责令退赔,受害者还能再起诉被另案处理的人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四,根据上述规定,判决责令退赔的只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和违法处置的一切财物,而不是犯罪分子的行为而导致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这两者如何区分?
比如: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后,卖给丙用于归还赌债3000元。被盗的摩托车不算是乙的物质损失,故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算是甲的违法所得,要么由公安机关追缴,要么责令被告人退赔。如果甲没有钱赔,那就等甲什么时候有钱,如果甲有钱也不赔,申请法院执行。
再如,甲与乙争论发生肢体充突,甲将乙打成轻伤,九级伤残,并将乙的手机摔坏,乙住院治疗30天。那么,乙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及摔坏的手机,都是物质损失,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所谓另案处理,是指涉案的共同犯罪成员,包括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在逃的,二是公安机关未立刑事案,可能作出治安处罚的,三是检察院作不起诉,未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
如果是共同犯罪且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甲乙丙三个人共同殴打丁,致丁重伤),这是共同侵权,哪怕公安机关未对丙立刑事案,只治安处罚了丙,检察院只起诉了甲,认为乙犯罪情节轻微,对乙不起诉,被害人可以在对甲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对包括乙丶丙在内的甲丶乙丶丙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然也可以放弃对乙、丙的诉讼。不过一旦放弃,乙、丙所承担的责任甲可以不再承担,比如,应赔10万,按责任大小确定为甲7万,乙2万,丙1万,丁放弃对乙,丙的赔偿,甲可以只赔7万。
如果是共同犯罪但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甲丶乙丶丙共同盗窃丁家财物,因为丁不能对甲、乙丶丙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丁的财产损失的挽回方式只能由公安追缴或甲丶乙丶丙退赔。如果检察院只起诉了甲,而对乙,丙作不起诉处理(另案处理),法院判决责令甲退赔丁的损失,丁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怎么再单独起诉乙丶丙?若丁起诉乙丶丙,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法院不可能对同一犯罪事实中的不同人员,一部分可提起民事诉讼,另一部分又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是退赔范围之外损失,那是可以另行起诉的,如果是退赔范围之内的损失,那就不能再另行起诉了,因为法院已经判决退赔了,再起诉那就重复救济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本问首先需要区分责令赔偿损失与责令退赔。对司法解释认识的错误,可能造成社会成员的理解的错误,可能重要的是对构建和谐社会不利。具体分析如下:
责令赔偿损失与责令退赔
责令赔偿损失事实上是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责令赔偿损失是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以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的适用为前提。
责令退赔事实上是指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问题是责令退赔的范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否包括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刑诉解释》第13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我们通过当然解释可以得知:予以追缴,是指犯罪分子取得的一切财物,“依法”意味着已被善意取得的财物不能追缴;责令退赔不包括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此情形适用追缴),仅指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说明责令退赃没有强制执行力。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内容
刑事上已判决罪犯责令退赔,因责令退赔没有强制执行力,受害者如果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得不到赔偿,可以另案起诉。
如果已按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得到了赔偿,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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