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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已判决罪犯责令退赔,受害者还能再起诉被另案处理的人吗?
被害人,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上已判决罪犯责令退赔,受害者还能再起诉被另案处理的人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刑事上已判决罪犯责令退赔,受害者还能再起诉被另案处理的人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依法肯定可以“另行起诉”未诉之人!
依我之见——受害人依法是可以“起诉”另案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的。
为什么说可以呢?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丶财产权利)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起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丶复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责任之诉的,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这就是俗称的“公诉转自诉”刑事案件的处理规定。
就本案例所述:本案显然是二人以上的多人侵犯被害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且办案机关仅将部分犯罪嫌疑人以构成了犯罪而提起了公诉,而“另一部人”可能以情节轻微丶证据不足而事实存疑为由作了“不起诉”,或者采取技术手段作“另案处理”。总之,本案因检察机关对涉案的“另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处理导致受害人及家属无法对他们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导致其无法相应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在此前提下,法律就规定了公民刑事诉讼自助权,即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侵犯公民人身丶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认为检察院“不起诉”错误的,法律就赋予了被害人的近亲属这种刑事自诉权,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当然,如果办案机关对另一部人对另案处理时是另案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起公诉时,被害人的家属是无权就刑事犯罪而言去刑事自诉犯罪嫌疑人的,而只能在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对这一部分“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另外,并非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就会判被告人有罪。因为根据“谁主张丶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受害人依法将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刑事自诉”,那么,被害人家属依法就有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举证义务,并经开庭双方讯问丶询问丶举证丶质证丶辩论,最终经法庭确认。如果被害人家属作为原告方“举证不力”,法庭也可能对被告人所涉犯罪事以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点受害人要有心理准备。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
首先要判断遭受到的是何种损害,“人身”还是“财产”。不同的损害对应不同的救济途径。“责令退赔”对应的大多为取得财产型犯罪,即财务被他人非法占有、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该解释已于2014年12月30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法释〔2015〕2号文件废止。
如果是上述情况,是不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
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途径
对于犯罪行为,以刑法予以制裁的同时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宽慰。此外,许多犯罪行为同时也符合民事领域的侵权行为,故除了对罪犯的制裁外,同时也要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进行救济。下文笔者将讨论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途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做出了规定,将《刑事诉讼法》所称的“物质损失分为”财产和人身两个方面。从以上内容可知,刑事案件中对于受害人民事权益救济大体分为两个方面:“财产”和“人身”。
财产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结合上述两点可知,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只有在犯罪过程中,受害人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的民事诉讼。考虑到“犯罪过程中”和“毁坏”两个条件的限制,这一类情况在实践中相对较少,涉及的金额通常也不大,受害人一般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但是在盗窃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这类常见的取得财产型的犯罪中,受害人往往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只能被动地由有关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无法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或和解来维护自身权益。
“追缴”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查、收缴;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分子已转移、隐藏的赃物追查下落,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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