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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子公安局下发不予立案后可以再向检察院报案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一起案子公安局下发不予立案后可以再向检察院报案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如果是接受报案的民警或者单位消极对待不作为,此时可以向上级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内设的督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接受报案的部门积极作为,并尽可能多地提供证据以及证据的线索。
公安机关督查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应当立案追究的,可以指令立案。
第二,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司法部门是否正确履行职务进行法律监督,并要求纠正错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受到刑事侵犯向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后,有权要求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提出不予立案的理由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
第三,以上两个途径均无效后,可以按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他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已达到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开庭审理,如果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依据法律规定确实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判决,定罪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自诉案件需要由当事人来收集和提供证据,举证的难度是很大的。
而如果是公诉的案件,当事人一般只要提供证据线索以及一些初步的证据,然后再由国家侦查部门公权介入,依靠国家强大的公权力来完成侦查取证,因此,应尽可能启动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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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去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审核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一起案件经公安局调查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并下发不予立案决定的法律文书后,是不能再向检察院报案的,但可以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也可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简略说明理由如下:
第一、强奸等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办理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和《监察法》第3条规定,由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在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而对其他诸如强奸等普通的刑事案件,均应当依法由公安机关侦查,其他任何机关是无权管辖的,故而对该题目中所说的强奸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是不能向其他机关报案的。
第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复议、复核,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针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不服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的规定,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当然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会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是必须立案的。
以上简要回答,不尽周祥,欢迎关注点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行的,检察机关只受理领导阶层的贪污腐败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公安机关立案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起案件公安局下发不立案后可以再向检察院报案吗?
不能再向检察院报案但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监督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迅速进行审查,1.受理报案的公安机关有管辖权;2.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备以上条件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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