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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子公安局下发不予立案后可以再向检察院报案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一起案子公安局下发不予立案后可以再向检察院报案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强奸案被公安局调查后下发了没有事实不予立案,是不是可以再向检察院报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申请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依我之见一一公权利,如果不受监督必然会滥用或不作为。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圣神使命,这种法律监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丶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等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的每一阶段及结果的监督。因此,如果确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而回复报案人“不予立案”的,报案人(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如题所述误称的“报案”)刑事“立案监督”。
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或近亲属不服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财产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同时,该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后,有权要承办该案件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强奸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要求,对于经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该办理案件的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如果经检察院“立案监督”,该院有权要求办案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依法己经构成强奸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办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刑事立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就此开始就此案的刑事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强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仍然维持原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起案子公安局下发不予立案后可以再向检察院报案吗?
不可以!因为检察院对这样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还会将案件线索转交到公安机关。假如报案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以后经过审查,符合立案的条件,会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的条件,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假如报警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经过检察院审查符合立案的条件,检察院会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所以,你应该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而不是“报案”。(案件有问题私信我,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亲属,可以申请本级和上级公安机关重新复议!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处,申请立案监督和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向不立案的同级公安机关发出《刑事案件不立案说明书》,公安机关应予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还可以调取案卷审查和进行立案前调查。如维持原决定,案件受害人还可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遇及有关办案人员徇私舞弊以案谋私的,还可到同级或上级监察纪检机关投诉有关违法违纪人员!(原属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办案部门已转隶监察委管辖)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如果报案人认为他人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在法律上还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救济:
第一,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督查部门反映,要求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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