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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是否有起诉期限?
诉讼时效,法院,你的民事经济纠纷是否有起诉期限?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2016年,别人借了我3000块钱至今一直未归还,但她又在外地,而且一直联系不上了,烦请律师朋友回答我以下问题:谢谢!
1、我可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吗?2、现在起诉是否还有效?3、我的起诉状是递交给本地法院还是递交给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时效,这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可能比实际侵权的时间晚一些,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不论什么时候起诉,法院都不会因经过时效不予以立案。立案的条件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适格,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属于所诉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只是一个抗辩的事由,对方主张了才起效。
法院不能主动释明。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提醒被告,你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事由。只能看被告人的态度。如果被告不主张,问题不大。也就是说只要他愿意还款,什么时候都行,跟有没有诉讼时效没有多大关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你的维权风险就加大。因为在民法慈母的世界里,她保护很傻很天真的孩子,但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孩子。
也就是说,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主动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才是正道。
正常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被告在哪,就上哪去告。被告经常居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和履行地也有管辖权。最好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这样履行起来比较方便,但会增加你的维权成本。如果有相关证据,最好就近,这样对你有好处,最主要的是可以中断中止时效。
希望对您有帮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正在北京召开的“两会”正在审议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对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否有改动,那就要看出台后的条款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除斥期间,有诉讼时效,有优先权期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先直接回答你的问题
1、可以起诉
2、起诉还有效
3、看你们是否有约定哪个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原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你的问题涉及到两个法律概念,诉讼时效和管辖
你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目前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超过诉讼时效不是不能起诉,而是被告取得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如果对方在审判时不主张诉讼时效得抗辩,那么法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自然在立案时也不能主动审核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现在起诉是否有效要看对方在审判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如果对方提出了,你有没有过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那么法官会驳回你的起诉。如果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那就视为没有这个问题。
至于向哪个法院起诉涉及的是管辖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你作为原告,起诉是要求被告向你偿还借款,所以,此时,你是接收货币一方,又结合合同法二十三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所以你所在地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你的本地法院有管辖权,当然被告所在地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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