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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讲究的“杀人偿命”对于现代司法解释有哪些影响?
死刑,刑罚,杀人罪古人讲究的“杀人偿命”对于现代司法解释有哪些影响?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古人讲究的“杀人偿命”对于现代司法解释有哪些影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古人讲究的“杀人偿命”对于现代司法解释有哪些影响?
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俗语。放到现代来说,杀人偿命也有一定法律依据,但并不是绝对的,也并不能完全体现公平正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杀人这一事实行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
对于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手段残酷,影响恶劣,具有严重情节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对于情节较轻的,虽然也犯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过失杀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也不会判处死刑。
我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根据司法实践,对于义愤杀人,激情杀人,帮助他人自杀,防卫过当等犯故意杀人罪的,一般在量刑上很少被判处死刑。
古人讲究的“杀人偿命”对于现代司法解释虽有影响,但不至于划归等号。在古代,人们对法律的研究还是比较简单,往往把道德和习惯风俗直接等同于法律,这样在当时的环境中杀人偿命自然就是当时的法律了。随着法律研究的深入,法律对行为和责任的定义更加复杂和,再以以前的道德、习惯风俗之类的知识已经无法理解法律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满清灭亡后,经历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被冲的七零八落。建国后至今,我们国家使用的是法、德、日的大陆法系。
当今世界,两大法系:
1.海洋法系,以英、美为代表;
2.大陆法系,法、德、日为代表。
严格意义上来讲,我们国家封建社会,不算有现代意义的法律,尽管一部《大明律》也极其详尽,在一定历史时期,担任了重要的伸张正义的作用。
硬要去类比,我国古代的法律裁判,更像英美的海洋法系。为什么这么讲呢?题主所问“杀人偿命”,正好便是个很好的注脚。
我国古代判决,一按王法,二依前例,如果再加个陪审团,那就完美咯。
但是就是这样子,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许多杀人没有被判决的案例。
举个例子,比如一户人家的父亲被仇家杀掉了,那么,这户的儿子完全可以等长大后或寻找机会,伺机报复。因为,民间的共识就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往往这种案子也会不了了之。
题主问题里,若是杀人者偿的这个命,一般杀人者往往不会被问责。近年来,山东为母杀人案,多少还是考虑了民众的呼声,也算是法亦有情。
因为若是按大陆法系,因律定罪,杀人者,无论什么理由,也要被杀或严判;但按照海洋法系,杀人者很可能会无罪释放。
你应该听说过辛普森案吧?
古人讲的“杀人偿命”式的私相报复,完全是法律失效或不公后的无奈选择。
在此,我只希望,我们真的能够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杀人偿命是对古代粗糙立法的概括。
现代立法中:
杀人可以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致死。
同时,杀人还要看是不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犯罪还分教唆犯、帮助犯,或分从犯、胁从犯。
现代立法更加科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许剑律师】为您解答:
故意杀人罪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如下:一、目的不同防卫过当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客体不同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三、主体不同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四、量刑不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主观要件不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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