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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哪些行为是死刑?你怎么看?
汉书,罪名,汉朝汉朝哪些行为是死刑?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汉朝哪些行为是死刑?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死刑:大体上与秦朝相类似,有弃市、腰斩、具五刑、夷三族等,汉朝与秦朝不同的有“殊死”,殊死即斩首,据《汉书·高帝纪》记载:高帝六年,令曰:“兵不得休八年,万民与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师古作注曰:“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所以,殊死就是斩首。
2肉刑: 宫刑,在汉朝又叫腐刑或蚕室刑;
斩右趾,在汉文帝除肉刑时改为弃市,在此之前之后,都存在;
斩左趾,汉初曾沿用秦朝的斩左趾,在汉文帝除肉刑时改为笞五百,经景帝减少笞数,最后确定为笞二百;
劓刑:汉初也曾沿用秦朝旧制,在文帝除肉刑时改为笞三百,景帝时期减为笞一百。
黥刑:后改为髡钳城旦舂。
这两种在汉朝都算是死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汉朝时死刑罪名很多,按记载汉武帝时多达1882个罪名,东汉时相对减少,但也多达610个罪名。下面从现在可以见到的史料中辑录出一些明确记载适用的死刑罪名。这里辑录难免挂一漏万,加之笔者时间和精力有限,所录死罪之名分类较为复杂,错误之处“在在有之”,且仅是笔者的主观分析,并非汉朝时对死刑罪名的分类。
1.大逆无道罪名系列
大逆无道罪名系列在汉朝可以说是一个罪群,不是具体的罪名,它下面具体包括很多罪名。汉朝时死刑适用中最为严格的是被称为“大逆无道”的罪名系列,因为“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③关于“同产”,在《后汉书·明帝纪》的[注]中解释是“同母兄弟也”。现在学者认为汉代“同产”不仅包括同母异父兄弟,还有同母异父的姊妹。④可见,此罪适用死刑时采用缘坐制度。从记载看,并非所有属于此类罪名的都采用缘坐制度。沈家本认为此罪下具体包括谋反罪、大逆罪、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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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贞珉译注:《盐钱论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475页。
② 《汉书·惠帝纪》卷2。
③ 《汉书·景帝纪》卷5。
④ 参考许道胜:“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补释”,《江汉考古》2004年第4期;朱红林:《张家山汉筒二年律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妖言罪、祝诅罪、腹诽罪、造作图讖罪、恶逆罪、非所宜言罪、大不敬、废格沮格罪、诬罔罪、左道罪、媚道罪、降敌罪等。据笔者统计,属于此罪的罪名具体如下:
(1)谋反。谋反属于“大逆无道罪”的系列是确定的。在张家山《二年律令》中记载有,“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①具体案件在《汉书·高祖纪》和《汉书·景帝纪》中多有记载。《汉书·高祖纪》中有十一年春正月“淮阴侯韩信谋反长安,夷三族”;同年“三月,梁王彭越谋反,夷三族”;《汉书·景帝纪》中有三年十二月“襄平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据《史记》、《汉书》和《后汉书》记载,整个汉朝因此罪被处死的王公大臣不计其数,成为汉朝在王公大臣中死刑适用最多的罪名。
(2)谋大逆罪。此罪在汉代有不少记载,特别是在《汉书》中,只是此罪在当时不仅是针对皇帝,还针对家庭内部,如儿子杀死母亲也属于此罪。《通典》中有“依律:杀母以大逆论”。②《汉书·淳于长传》中有“罪至大逆,死狱中”;(23)盗皇家宗庙服御物品罪。《史记·张释之传》中记载有具体的案件,即张释之判盗汉高祖陵物案,“释之案律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奏当弃市。”现在出土的汉朝竹简中有相同的记载,“赦天下自殊死以下,非手杀人、盗宗庙服御物及吏盗受赇值金十斤,赦除之”。①这里明确规定盗宗庙御物罪属于不赦罪的范围。
(24)盗皇家陵园上诸物罪。《三辅旧事》记载有“汉诸陵皆属太常,有盗柏者弃市”。②
(25)杀皇使罪。《汉书·外戚恩泽侯表》中有轵侯薄昭“坐杀汉使者,自杀”。《汉书·文帝纪》记载文帝十年“将军薄昭死”,对此,郑玄解释是因为“昭杀汉使,文帝不忍加诛”而让他自杀,实为死刑。说明杀皇帝的使臣要处以死刑。
(26)不承用诏书罪。此罪具体表现为对诏书有异议或不按诏书办事的行为。《汉书·吴王濞传》中有“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有斩”。文帝时这一临时诏令成为了法律,因为《晋书·刑法志》记载有“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③
2.家庭伦理罪名系列
(27)卑亲属控告尊亲属罪。此罪指子女告父母,妻子告公婆或奴婢告主人、主人的父母的行为。其实是强制实行家庭中卑幼不能控告尊亲属的行为,是“礼”中“亲亲”原则在死刑中的适用。“子告父母、妇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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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县泉汉筒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② 《太平御览·木部·柏》卷954,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234页。
③ 《晋书·刑法志》卷23。
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①
(28)儿子故意打伤父母罪。“子贼杀伤父母……皆枭其首市”。②《太平御鉴》引《董仲舒决狱》中有“殴父也,当枭首”。③证明《二年律令》的相关法律在当时的适用。若是杀季父,也是弃市。《汉书·功臣表》中有“梧嗣侯戎奴,坐使人杀季父,弃市”。这里“父母”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汉朝把杀继母与一般杀人行为等同。《通典》上记载汉景帝晚年有一名防年的人,因继母杀他父亲,防年报亲生父仇杀了继母。上报中央时裁决依据是“依律:杀母以大逆论”,汉武帝当时是太子,回答是“继母如母”。但因继母杀生父在前,所以以一般杀人论处。从这里看“父母”应包括继母。但此案例改变了这一法律的规定,确定继母地位低于生母。④这里指的是对殴伤且故意以上的行为才处以死刑,因为《敦煌县泉汉简释粹》中《贼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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