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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为什么不准百姓告御状害怕三人成虎?
督抚,州县,衙门晚清为什么不准百姓告御状害怕三人成虎?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小民健讼刁风,固不可长,若一概禁遏,使民隐不能上达,亦恐覆盆之冤无自而伸。息讼之道,全在地方大小官吏勤于听断,果能案无留牍,曲直较然,则政平讼理,上控之风,将不禁而自息。
对中央来说,将案件发交地方督抚审理是最便利的方式。督抚审案应提人证卷宗至省,亲为审办,道光帝就这样要求他们:“遇有京控事件,务须亲为听断。冤抑者立予伸理,刁诬者从严惩治,以冀谳狱持平,期于无讼。”但督抚既为封疆大吏,公事庶务繁杂,面对每月如雪片纷飞的京控奏咨案件,想一一亲自审理,如何能办到?比如山东省,离京较近,京控数比他省为多,曾有山东巡抚吉纶到任后,提审京控各类积案七百余件的记录。长此以往,督抚亲提审问京控人犯的要求根本难以实现。他们对特旨交办和咨交案件也常区别对待,前一种有皇帝盯着,不敢怠慢,后一种则多视为泛案,任意积压。
督抚无力顾及,而中央审限逼人,于是发审局(又称谳局)应需而生。督抚身边形成了一个专审省内案件的班子,其成员多出自“候补”官员,同样谈不上有何司法素养。局员奖惩标准在“量”与“效率”,并非当真“平抑冤屈”,为求案件速结,常使用刑罚逼供。曾国藩对京控案的审理发出过感叹:
近来直隶京控之案,一经发交谳局,平日则多方弥缝,临事则一味含糊。告官得实者,承审官回护同僚,但议以不应重不应轻之咎。告吏得实者,承审官删改情节,但料以笞杖及除名之罪,其控告全系虚诬,则又曲庇贱民,惟恐反噬,但以怀疑妄控及愚民无知等语了结之。
乾嘉之际,京控审理者的身份渐由中央转向地方,中央钦差转向地方督抚,继由地方督抚转向属员道府。这一种“下放”也意味着,其审理后由下呈上的流程和原有地方司法审转流程并无不同。“政风倾颓,天下乌鸦一般黑,岂能寄‘拨云见雾’之重任于发审委员”?转了一个大圈,又绕回了原点。若百姓可以通过正常管道在地方解决诉讼,何至于千里迢迢地离家京控呢?
“官逼民告”的逻辑
从李典蓉收集的四百多个京控案中,我们看到,这些案例涉及命盗比重较大,平均为百分之五十八,以呈控对象身份论,涉及地方官府的差役、书吏、门丁等,平均约占百分之二十七,官员约占百分之十九,富户地霸则占百分之六。数据集中指向了一点:“负责审理地方司法事务的州县在运作上出了问题,他们显然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群体的质疑。”州县是清代司法审判的第一级机关,州县官却成了京控案中出现最多的被告,这是怎么回事?
“天下之政在州县”。清人方大湜言:“兴除利弊,不特藩臬道府能所不能行,即督抚亦仅托空言,惟州县则实见诸行事,故造福莫如州县。”也就是说,州县官(知州、知县)为真正的行“政”之官,即治事之官,而他们的上司——府道、藩臬司、督抚——都是治官之官。州县官品秩虽低,在地方行政中却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而出现问题最多的,也是这一群人。读过瞿同祖先生《清代地方政府》的人,大概都会对瞿老精辟总结州县官性质即为“一人政府”印象至深。州县政府所有职能都由州县官一人负责,而他的四个辅助集团(胥吏、差役、长随和幕友)均随其一人进退而进退,州县官与其被叫做老百姓的“父母官”,不如理解为前述四集团的“父母”,因为他的个人收入(微薄的薪俸+不定数的陋规)也就是一个州县政府的财政收入,衙门六房书吏,分掌刑名和钱谷的师爷,出巡的皂隶、马快,捉盗的捕役等等,都要从中分一杯羹。据李典蓉统计控告州县官员差役的案件,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勒折浮收;(2)摊捐苛派;(3)侵吞匿抽;(4)传呈勒索;(5)捺案勒息;(6)监毙人犯;(7)串仵匿伤纵盗弭凶。“国家和公众看作越轨或腐败的行径,也许被官吏们看作遵循行业性约定俗成的行规而已。”这样的“潜规则”提供数不清的寻租机会,无异于开启魔盒的潘多拉,控案在身的老百姓难免其害。
由于基层政府的“混沌”属性,州县衙门等于帝国的基层法庭,州县官也身兼法官业务。清代培训官员的专业方向与司法完全是两条道路。文科八股取士,取四书五经命题,所谓“读书万卷不读律”,州县官在获得功名前,无法受到司法审判的实质训练。当然,精熟律例的州县官并非没有,但终清一代,李典蓉也不过能举出刘衡、樊增祥两人(让人深感意味的是,樊增祥恰以文名闻世)。到处都有的,倒是黄仁宇笔下那种“诗人似的县官”。进而言之,清代法律不外是行政的一种工具,作为行政长官而兼司法长官的州县官,其注意力也只是在使乡民安分守己,减轻自身受到“考成”的压力。如清代审判极重口供,几乎是“无供不能定案”。京控者常大力抨击衙门“刑仵串贿捏详”、“刑书朦详改供”,原因就在于州县衙门为把持审判结果的第一关。审理者可以借取供词拖延审案,也可以据此合理地对两造使用刑讯,以求案件速结。雍正皇帝曾抱怨州县对口供案卷的“精心锻炼”,只是为了对按察司负责,按察司的详察,只是为了应付督抚,督抚精心修改,又是为了避免三法司的驳案。
清代有官员感叹州县行政效率的低下:“州县审断不公,纵匪不办,故小民不能不上控。”李典蓉也说,如清代基层司法能够有序运作,对行政人员管理规范,行政人员素质皆有一定水准,那么“上控”的几率将大幅度地下降。而这些求之于当时,几乎是一个循环难解的死结。清代州县本身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是横亘在京控前的一座大山。
京控者的“原罪”?
朝廷与社会共同造就了作为“天下之政”的州县困境,迫小民走上京控之路。官方对京控原告的态度,却是一种压抑的方式。《大清律例·刑律》中的诉讼门,最多的是严厉打击“越诉”、“诬告”、“教唆词讼”的规定,而维护告状人权利的“听讼回避”只有一条。难怪有人说这不是什么诉讼法,而压根就是“不让告状法”。李典蓉在京控案里发现的最有趣的一点是,被告不一定被判罪,获罪的往往是原告,官员常用“原告有罪”的预设去审理案件。一部分档案里,京控原告在未判之前即被称作“该犯”,如被告确实有罪,也都是先拟原告的罪,再拟被告的罪。如此“有冤无冤皆可罚”的怪现象,屡屡让期待“青天”的小民失望。官方对原告如此不信任,主要出自一种长期的恶性循环:地方官表面上为了“无讼”、“息讼”的理想,事实上却经常“压讼”,对某些“无利可图”的词讼,或是可能牵连衙门上下官吏的诉讼不予受理。
负责京控审理的官僚有意识地排斥原告,并将问题故意转嫁于上控者与唆讼者,以掩盖自身缺失与不作为。在官方史料里,“讼师”与“生监”是两个不断地被污名化的群体。李典蓉总结了讼师何以如此令官员反感的原因:(1)造成地方兴讼,违背“无讼”理想,增加政府负担;(2)勾结衙门书役;(3)牵累无辜;(4)挟制官吏;(5)挑战官权;(6)结党联盟;(7)影响边疆安定与和谐。讼师独立于地方与国家利益之外,可能更注重经济利益,不属任何衙门管辖,他们让官府难以控制,所以被视为“眼中钉”,也成了控案纷繁的替罪羊。“生监”是地方知识分子代表,有文化,也有影响力,在基层社会中,他们很容易成为煽动百姓抵抗政府、随意包揽地方事务的“不良分子”。李典蓉注意到,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管理多数民族的政府,清朝对集体行动,尤其地方士绅的集体行动的敏感程度超过前代。生监常常为群众的领头羊,也是官方最讨厌的“挟制官府者”。道光十九年湖北崇阳县发生“钟九闹漕案”,秀才钟人杰因代被浮收漕费的花户出头,大闹县丞,最后带领花户攻占县城。在官方文献里,钟人杰非但是好讼之徒,更是逆匪的棍徒;但在当地民间口头传说中,他实是为民请命。貌似对立的正史与民间传说,体现了两个阶层对同一事件的评论与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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